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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合同争议仲裁案

  合营合同签订后,平谷县人民政府对合营合同以及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组成给予了批复。1997年7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批准证书。1997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合营企业颁发了营业执照。合营公司的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长由被申请人方委派的温建国担任。董事是被申请人委派的李广鑫和申请人委派的黄晓妹。李广鑫和黄晓妹还担任副总经理。
  1997年11月17日,由温建国、李广鑫和黄晓妹三人签字形成了一份“北京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关于变更合营公司的地址。
  1999年1月25日,由温建国、李广鑫和黄晓妹三人签字形成了一份《董事会决议》。内容也是关于变更合营公司的地址。
  1999年11月23日,温建国先生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黄利男先生在北京昆仑饭店会谈,签署了“会谈纪要(一)”。此会谈纪要就合营公司四个事项“达成共识”。
  2000年7月5日,由温建国和李广鑫签署了一份“董事会临时会议对5MT P-Hydroxy Propiophe-none购销合同一事的处理决议”,该决议载明:
  “北京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00年5月9日委托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总公司同日本国KYOWAPHARMACEUTICAL CD.,LTD签定了出口5MT P-Hydroxy Propiopheone的正式合同(Contract NO. 00NAE005CN)。随后,合营公司于2000年5月15日同江苏金坛莱茵达医药原料厂签定了5MT同一产品的购销合同。
  但日方委托到合营公司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的黄晓妹将上述购销合同从公司的存档资料中取出,私自送给北京市恒天益德化工有限公司,并帮助该公司以同样的购销条件同江苏金坛莱茵达医药原料厂签定了购销合同。直到现在黄晓妹对转移此笔合同的全过程及详细细节,特别是与恒天益德公司的利益分配等问题,未向合营公司汇报。
  鉴于黄晓妹的严重营私舞弊行为,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李广鑫女士提议,合营公司董事长温建国于2000年7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紧急会议,会议一致决定,撤销黄晓妹的副总经理职务,并由公司董事长温建国先生通知黄利男先生,限黄晓妹于2000年7月14日以前向公司移交完一切手续,离开合营公司,并委托黄利男社长向黄晓妹追回在此笔合同转移过程中合营公司应取得的利润。”
  2000年7月6日,被申请人方温建国致函申请人方黄利男。函中称:“由于你办事不规矩,经我方集体研究,一致决定不再同你个人继续合作了。同时也不再使用黄晓妹。请你在一周之内(即7月14日以前)通知她向李广鑫女士移交完一切手续,离开本公司。根据你的所作所为,一切后果由你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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