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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轮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偿争议案裁决书

  (1)法律解释必须从文义解释人手,具体本案而言,“碰撞”一词有其词语的通常意义,《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碰”的注释是“运动着的物体跟别的物体突然接触”;对“撞”的注释是“运动着的物体跟别的物体猛然碰上”;对“碰撞”的注释是“物体相碰或相撞”。浅显的文字说明,没有实际接触不可能构成“碰撞”。同样,在《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中,“collision”是指“a violent impact of moving objects”,而“contact”一词是指“the act or state of touching”。这说明“碰撞”的自然含义就包含着实际接触。在我国汉语中“碰撞”一词必然包含着实际接触,这种含义与我国《海商法》的解释一致。“振兴”轮与“吉米尼”轮没有实际接触,就不属于保险中的“碰撞”,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无论在船舶碰撞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还是在船舶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关于船舶碰撞的概念都有明确的界定:
  A.船舶碰撞的定义在司法界和理论界在认识上是一致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关于船舶碰撞的概念是,船舶之间有实际接触。该法第165条第1款给出“碰撞”概念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这就明确了我国《海商法》中关于碰撞的概念必须是实际接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关于《海商法》第165条的释义为:“本条是关于船舶碰撞定义的法律规定……据此,可以认定本法调整的船舶碰撞构成须有以下四个条件:一要发生接触……没有发生接触的船舶间的相互作用导致损害,不属于船舶碰撞。”由此可见,我国司法界对“碰撞”概念的理解还是要有“接触”。
  (c)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雷旭晖法官曾撰文(2001年)指出:“船舶碰撞是指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物理接触(在同一时间占据同一空间)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事实过程。”
  (d)《海商法详论》(司玉琢等编写,1995年版)在船舶碰撞的概念一节中写道:“传统的船舶碰撞,即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它需要具备如下几个要件:第一,必须有接触……”在此可以证明,我国航海理论界对“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是船舶间的实际接触。
  (e)《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杨良宜、汪鹏南著,1996年版)在“8.3/4碰撞责任”一节中,将碰撞概念描述为:“这里船舶碰撞(collision)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之间的意外的实际接触……不包括无实际接触的浪损。”人保1986年条款基本上沿袭了英国海上保险的有关规定,从中也可看出,我国保险业和国际保险界关于碰撞的概念也是指有接触。
  (f)从《船舶碰撞法》(司玉琢、吴兆麟编著,1991年版)关于船舶碰撞的概念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构成船舶碰撞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要有接触……没有接触的船舶间的相互作用,即使发生损害,在现行船舶碰撞的概念中,也不属于船舶碰撞。从这个意义上讲,浪损和间接碰撞也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欲适用船舶碰撞法律,需在有关的法律或国际公约上专用条款比照适用。”
  (g)在《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and Collisions》(1998年版)一书中,Z.Oya Ozcayir博士指出:“‘碰撞’一词,简明地界定了船舶之间的撞击(crash)或意外事故。在通常用法上,碰撞可以指一艘船舶与他船、浮标、固定或浮动的石油平台或者码头之间的碰撞。在海事领域内,它是指几艘移动的船舶的会合(coming together of moving together of moving vessels)。它又被界定为移动物体与其移动线上的障碍物发生冲击或突然接触,而不论两物体均在移动,还是一物静止而另一物移动(不管哪一物)……由于来自一船的过度浪击(excessive wash)致使他船受损,因不存在实际接触而不是碰撞。船舶与固定和浮动物体之间的接触,也不是碰撞索赔。当格式船舶保险单中订有碰撞责任条款时,这类问题就产生了,因为条款中未对‘碰撞’一词给出定义。就海上保险而言,碰撞索赔应当与一船同他船之间的接触相关。”
  综上,不难看出司法界、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船舶碰撞的概念是一致的,即船舶碰撞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物理接触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事实过程。
  B.人保1986年条款中关于船舶碰撞的含义是明确的。人保1986年条款自1986年1月1日起供国内外当事人使用至今,其文字的特定含义包括其船舶碰撞的含义已经为人所熟知。在1995年《保险条款费率辞释大全》一书第581页对船舶保险条款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二、船舶承保的风险范围3.碰撞,仅限于船舶之间发生的直接接触,包括水上、水下、水下各部位及锚和锚链。”由此可见,对碰撞的解释稳定性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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