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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410”轮运费、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在韩国YOSU港,船长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时间为2000年7月28日07:00时;被申请人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时间为7月28日07:55时;船舶靠泊时间为7月28日07:55时;装货开始时间为7月28日08:50时;装货结束时间为7月28日12:15时。被申请人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与船舶靠泊时间相同,装货起算时间应自7月28日07:55时起算,故第二装货港所用时间为4小时20分(28日07:55时至28日12:15时)。
  在中国东莞港,船长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时间为2000年8月2日11:00时;被申请人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时间为8月4日07:45时;船舶抵达港口的时间为8月2日11:00时,由于没有泊位,船舶直至8月4日07;45时靠泊;卸货开始时间为8月4日08:36时;卸货完毕时间为8月5日06:25时。由于船舶实际靠泊时间推迟,按照ASBATANKER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在第一卸货港卸货时间应自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收到后6小时即2000年8月2日17:00时起算(船长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同时,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计算至8月5日06:25时卸货完毕,扣除8月4日06:44时至07:45时的移泊时间,该港卸货时间共为60小时24分。
  在中国珠海港,船长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时间为2000年8月5日17:30时;被申请人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时间为8月6日16:45时;船舶于8月5日17:30时到达珠海港,由于港口拥挤,造成船舶在港口等泊直至8月9日19:30时靠泊;卸货结束时间为8月10日22:25时。此外,8月9日20:40时至8月9日22:00时,由于岸上接货的油管有问题,导致卸货中断。根据ASBATANKER航次租船合同第11条的规定,卸货中断的时间应计人实际卸货时间。因此在第二卸货港的卸货时间从收到准备就绪通知书(船长于8月5日17:30时递交通知书的同时,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6小时即8月5日23:30时起算,计算至8月10日22:25时,扣除8月9日18:20时至8月9日19:30时的移泊时间,卸货时间共计为117小时45分。
  船舶在装港和卸港总计装卸时间为192小时2分(9小时33分+4小时20分+60小时24分+117小时45分),扣除租约允许的装卸时间60小时,船舶滞期时间为132小时2分。按照租约规定滞期费率6500美元/天,滞期费为人民币296799.93元。
  (四)关于滞纳金
  按照租船确认书规定,运费和滞期费应于卸货完毕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该轮于2000年8月10日卸货完毕,被申请人应于8月13日之前付清上述运费和滞期费。由于被申请人违约,被申请人应在支付上述运费和滞期费人民币1127296.99元时,加付自200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为6%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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