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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通”轮集装箱灭失索赔争议案裁决书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补偿11124.68美元和律师费3741.80美元。
  2.提单号    6057
  索赔人     Safico Trading Co.
  索赔金额    40040美元
  解决方法    埃及法院扣船后和解
  赔偿金额    28279.30美元的货损赔偿以及38390.79美元的扣船费用
  申请人请求金额 28279.30美元的货损赔偿以及38390.79美元的扣船费用,
          以及船期损失65794.86美元
  双方的主张:
  申请人提出,索赔人向埃及法院申请扣押申请人的“Ever Grade”轮。申请人为释放船舶而提供了银行担保,但未被法院接受。为使船舶尽快获释,经谈判,申请人向索赔人赔付了28279.30美元。上述解决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的。厦门海事法院已对该索赔款的合理性进行了确认,准予申请人从“闽达”轮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扣船费用的性质与上述赔款相同,被申请人理应赔付。同理,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因船舶被扣而造成两天的船期损失65794.86美元。
  被申请人认为,判决书上的提单号为EIS1467006057,而非EIS146700006057;扣船费用数额无任何证据;船期损失无扣船令和放船令证明扣船时间;每天的费用无证据。被申请人同意补偿28279.30美元;扣船费用无证据不应补偿;船期损失证据不足,不补偿。
  仲裁庭意见:
  查该案货方在提赔前3个月因未收到货物曾多方联系未获结果,1997年6月28日致函长荣要求两周内理赔,否则将申请扣船。扣船实际发生于1998年1月,申请人应有充分时间同货方进行协商,并采取避免扣船的措施。由于申请人的懈怠,以致发生原可避免的扣船,故扣船费用和船期损失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补偿28279.30美元。
  3.提单号    6855
  索赔人     Royal Insurance Uruguay S.A.
  索赔金额    77000美元和利息,共计80474.62美元
  解决方法    乌拉圭法院判决
  赔偿金额    77000美元
  申请人请求金额 77000美元
  双方的主张:
  申请人提出,该案索赔方在乌拉圭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乌拉圭法院采取严格责任制,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能免除责任。申请人积极地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但由于开庭时间较紧,最终未能在开庭时办好有关手续。一审判决认为,除非被告能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不可抗力或天灾造成,否则不可以免责。一审判决后,申请人积极与索赔人协商而最终达成协议,以申请人赔付77000美元而不赔付利息结案。上述赔偿数额和理由已经过厦门海事法院审理,厦门海事法院已确认申请人对上述赔款针对有关责任人的请求权。
  被申请人指出,不否认乌拉圭采用严格责任制原则,但在法律程序上和货方索赔金额的合理性上均可作有效的抗辩,申请人未答辩也未参加法庭调解,造成判决全面支持货方。申请人以“即使抗辩也不会有效”为由,擅自免除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不应获得补偿。
  仲裁庭意见:
  双方对乌拉圭采用严格责任制原则并无分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此案在法院判决前后,律师都认为货方一定胜诉。至于货物价值,有FOB价格66302美元的发票为证,保险人向货主赔偿77000美元,尚属可信。
  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申请人77000美元。
  4.提单号    6758
  索赔人     Commercial Union Insurance Companies
  索赔金额    41610美元
  解决方法    在美国法院起诉后和解
  赔偿金额    10400美元
  申请人请求金额 10400美元以及律师费3421.07美元
  双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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