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龙通”轮集装箱灭失索赔争议案裁决书

  仲裁庭于1999年5月13日对本案作出了部分裁决,驳回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38只集装箱箱体价值的请求。同时,仲裁庭认为,由于上述集装箱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引起货方向申请人索赔,经申请人谨慎和合理地行事仍不能避免的责任和费用,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进行补偿。申请人应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向仲裁庭提交全部具体材料或者说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要求延期提交的请求。2000年5月10日,仲裁庭在第二次开庭时,限定申请人在2000年7月10日前向仲裁庭提交全部索赔证据材料,然后由被申请人在收到后半个月内予以答复,最后由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作出裁决。
  申请人于2000年7月10日向仲裁庭提交了9份提单下货物索赔的解决情况,并说明了理赔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表明,其已赔偿了货方损失共计198180.90美元,并为此支付了有关法律费用及其他损失共113958.41美元。申请人通过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针对碰撞船舶“闽达”轮的责任限制基金进行债权登记,已获得赔偿39481美元。扣除该获得赔偿部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应赔偿申请人损失为198180.90美元+113958.07美元-39481.41美元=272657.56美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人认为,有关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处理货方提起的索赔时,已采取了积极措施并谨慎处理,将赔偿金额减少到最低程度。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进一步表明申请人在理赔过程中已恪尽职责,因为申请人所支付的赔款已远远低于货方的索赔请求,申请人还成功地拒赔了因“龙通”轮沉没而涉及的几十票提单的货损索赔。从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避免了很大的损失。同时,也说明申请人在处理案件时谨慎处理、恪尽职责的积极态度。关于本案的证据形式问题,应该指出的是,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对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公证和认证,也没有要求证据的原件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我国海事仲裁审理的实践,大部分事实的认定均不依赖于证据的原件,而对于复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申请人同意并服从仲裁庭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的部分裁决,同意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满足部分裁决所要求的条件的前提下,对其货物灭失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做适当的补偿。但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赔偿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人的损失或费用确已发生;(2)证明损失或费用发生的证据形式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即书面证据应提供原件,境外来源的证据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3)申请人证明其对货方的索赔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进行应对,即履行了勤勉抗辩之责。
  本案货方向申请人索赔情况、申请人理赔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偿情况一览表:

┌────────┬──────────┬──────┬─────┬───────┬───────┐
│提单号     │索赔人       │索赔金额  │部偿金额 │解决办法   │追偿金额   │
│        │          │(美元)  │损失、费用│       │(美元)   │
│        │          │      │ (美元)│       │       │
├────────┼──────────┼──────┼─────┼───────┼───────┤
│EISU14670    │ Fireman''s     │55623.39  │25253.06 │美国法院提起 │25253.06+  │
│ 0007291    │Fund Insurance   │      │     │诉讼,后按索 │ 3741.80   │
│        │Company       │      │     │赔额的50%  │(律师费)  │
│        │          │      │     │和解解决。  │       │
├────────┼──────────┼──────┼─────┼───────┼───────┤
│EISU14670    │Safico Trade Co.  │40040    │28279.30+│埃及法院扣  │ 28279.30  │
│ 0006057    │          │      │38390.79 │船,和解解决。│+38390.79+ │
│        │          │      │(扣船费)│厦门海事法院 │ 65794.86  │
│        │          │      │     │确认了该赔款 │(船期损失) │
│        │          │      │     │的合理性。  │       │
├────────┼──────────┼──────┼─────┼───────┼───────┤
│EISU14670    │ ROYAL       │77000    │77000   │乌拉圭法院起 │77000     │
│ 0006855    │INSURANCE      │及利息,共 │     │诉,判决结案 │       │
│        │URUGUAY S.A.    │80474.62  │     │后申请人向货 │       │
│        │          │      │     │方赔偿77000  │       │
│        │          │      │     │美元,而不付 │       │
│        │          │      │     │利息。    │       │
│        │          │      │     │       │       │
│        │          │      │     │       │       │
├────────┼──────────┼──────┼─────┼───────┼───────┤
│EISU14670    │COMMERCIAL UNION  │41610    │10400   │美国法院诉讼,│10400以及   │
│ 0006758    │INSURANCE COMPANY  │      │     │同货方按索赔 │3421.07美元  │
│        │          │      │     │金额的25%和 │的律师费   │
│        │          │      │     │解结案。   │       │
│        │          │      │     │       │       │
├────────┼──────────┼──────┼─────┼───────┼───────┤
│ EISU14670   │Thomson Consumer  │245238.04和 │41440.35 │美国法院诉讼,│41440.35   │
│0007169/7983/ │Electronics     │ 31036.76 │     │和解结案。  │       │
│7991和8017/  │          │      │     │       │       │
│ 8009/7177  │          │      │     │       │       │
│        │          │      │     │       │       │
├────────┼──────────┼──────┼─────┼───────┼───────┤
│EISU14670    │FEDERAL INSURANCE  │80939.10  │6808.19  │和解结案。  │6808.19    │
│ 0006511    │COMPANY       │      │     │       │       │
│        │          │      │     │       │       │
├────────┼──────────┼──────┼─────┼───────┼───────┤
│EISU14670    │Segelken & Suchopar,│25461.73  │4000   │和解结案   │4000     │
│ 0005085    │Hamburg Acting for │德国马克  │     │       │       │
│        │Gerling & Konze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ISU14670    │WE Cox & Co Ltd   │33128.40  │5000   │日本法院起诉,│5000     │
│ 0006677    │Acting For The Tokio│      │     │和解结案。  │       │
│        │Marine & Fire    │      │     │       │       │
│        │Insurance Co    │      │     │       │       │
│        │          │      │     │       │       │
├────────┼──────────┼──────┼─────┼───────┼───────┤
│UGMU146710   │Aristo Trading   │54568.80  │拒赔   │阿联酋法院诉讼│律师费2609.5 │
│ 0004146    │ 及保险人     │      │     │,胜诉。   │       │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