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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育”轮租金及燃油损失争议案裁决书

  还船:本船应于租约期满时,按交船时的同等状况(自然损耗除外),在中国北方港口,即上海以北包括上海出口引水员下船的任何时间,交还给船东。
  还船通知:租船人给船东不少于20天的预计还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最后航次如本船被指令的航次将超过租期时,租船人可在合理情况下使用本船完成该航次。
  停租:(A)如时间损失是由于(1)人员或船用品不足;(2)船壳、机器或设备损坏……则从时间损失起至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租金停止……(C)如本租约所说的原因使用本船延误达3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
  航速索赔:联系本租约第一条,如造成航速减低及/或耗油增多,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多耗用燃油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本船航速及多耗油按所附规范所述现状交付使用。
  仲裁:本租约发生的一切争执,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
  申请人称:上述期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9年1月14日02:10时在大连将“苏育”轮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999年2月15日01:00时在黄埔港违约将船舶退租给申请人,致使“苏育”轮在广东桂山锚地停泊,直至1999年3月8日才重新投入营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退租行为属违约行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不履行期租合同造成的损失,包括:(1)退租后停泊期间产生的租金和燃油损耗合计56387.50美元及利息;(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利息。
  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申请人提供的“苏育”轮的实际技术规范与申请人提供的船舶规范严重不符,“苏育”轮不适航适货。
  被申请人承租“苏育”轮后的一个月内,该轮主机经常发生故障,因此停航达5天之多。租期内正是沿海北风较大的季节,如果船舶在途中突然失去动力,可能导致船舶倾覆。显然,“苏育”轮是一艘严重不适航的船舶。
  被申请人承租后,即按合同所附的船舶规范载明的364箱位备货,但实际装载时,船长大副讲该轮只能装载352箱。由于货主的18个集装箱必须整票发运,不得不全部撤载。此后,该轮根本不可能装载约定箱数。显然,“苏育”轮不是一艘与约定的适货状况相符的船舶。另外,“苏育”轮的船舶规范载明航速为13—14节,而实际上仅有大约11节,有时只有9节。
  由于“苏育”轮航速无法保障,加上经常出现故障,实际装箱能力又小于合同装箱能力,因此根本不能实现被申请人的班轮集装箱运输的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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