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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海”轮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1.提单号:SCBJ-970004、970005、970009、970010、970011
  收货人索赔:(1)费用117,049.39瑞士法郎2(2)银行利息(按年息9.5%计算);(3)法院费用。
  2.提单号:SCBJ-970025
  收货人索赔:货损7734.40美元和额外作业费6445荷兰盾。
  3.提单号:SCBJ-970018、970019
  收货人索赔:货损27844马克。
  4.提单号:SCBJ-970006、970007、970008、970012、970013、970014、970015、970016、970017
  收货人索赔:货损9283.44德国马克和货物短少损失7267.26德国马克。
  申请人诉称,上述损失发生均是由于积载不当、包装不良,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提供的说明货损情况的主要证据是收货人单方提供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既未经被申请人认可也未有申请人的参与,是不足以作为确认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的依据。被申请人作为承租人从未收到过收货人的索赔和关于货损的通知。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作为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第1项索赔,被申请人提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附件3.3所述,“根据‘星光海’轮航海日志及船长的陈述,了解的情况如下:当地搬运工人将船上带来隔离用的舱盖布和聚酯布铺好直至大副满意。该船船员对各港口的装船情况以及舱内货物的装配情况进行了查验。装船时未对不规则行为作任何评说。该船从中国到欧洲的航行过程中遭受严重的天气情况。”上述积载说明,被申请人已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合理地履行了装卸、积载及平舱的义务,并且装卸。积载和平舱是在“星光海”轮大副的监管下进行的,船方当时并未对积载方式提出异议。同时根据船方的记录,该航次曾遭遇恶劣天气,故而不能排除恶劣天气对货物和货物在舱内的积载造成影响,因此货物的受损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不应仅仅归纳为积载方面的原因,由被申请人承担。收货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也只是反映卸货当时的现状而不能充分说明损失的原因。被申请人作为承租人负有安排货物装卸和积载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对货物没有照料义务。
  关于第2项和第3项索赔,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与所谓的索赔人和解并作出了全额赔偿。对于货物损失的性质、程度、原因没有任何可以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的证据材料。

二、和解协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于1999年8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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