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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186”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红旗186”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1997年3月10日 北京)


  申请人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船方)根据1994年5月18日与被申请人××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下称租方)签订的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1996年3月1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向其支付“红旗186”轮租金等款项88228.22美元及其利息。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4月12日受理了本案。
  船方指定张耀军先生为仲裁员。租方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5条的规定代其指定高菲女士为仲裁员。上述两名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朱曾杰先生于1996年5月14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1996年7月18日,本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双方均出席了庭审,分别作了陈述和答辩,并回答了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所提出的询问。鉴于租方在开庭前提交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构成了反请求,故开庭中仲裁庭向其指明这一事实,并允许其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补办反请求手续。庭后,租方正式提出反请求并交纳反请求仲裁费,仲裁庭予以接受。本案原请求、反请求一并审理。
  本案案情及双方争议、仲裁庭意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及双方争议



  船方提出,1994年5月18日,双方签署租船协议,日租金2050美元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15天为一期支付租金,租期为3+3个月。租船协议签订后,双方确认1994年6月15日08:00时为交船时间,还船时间为1994年11月11日23:35时,租期共149.5827天,租金计306644.54美元。租方已付租金212580美元,尚欠租金94064.54美元。依据租船协议,租方还应负担港务费及代理费共438.68美元。上述金额中,扣除还船时燃油25吨的油款2375美元、柴油 20吨的油款3900美元合计6275美元后,租方仍欠付船方租金等费用共计88228.22美元。
  据此,船方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租方支付租金等费用88228.22美元及银行利息10376.45美元。
  2.租方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对船方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租方提出答辩和反请求如下:
  1.应船方要求,租方于1994年9月29日向汕头外代汇款8000美元作为船员借款,该笔款项应从租方欠付船方的租金中扣除,租方实际欠付租金为86064.5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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