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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食品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一、甲、乙各方对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情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二、若争议未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败诉方应承担一切仲裁费用。
  此外,合资合同就合营双方的责任、技术和商标、原材料供应和产品行销、董事会、合营期满及终止经营财产处理等作了约定。
  在合资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根据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提请仲裁。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立即缴付拖欠的第二期出资额11.4万美元;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93万元人民币;
  3.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就本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称:
  1998年11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本案合资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合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双方如约完成了第一期出资额,而就第二期出资额40万美元,双方应于1999年12月以前按比例完成,申请人在1999年12月分两次入资19.6万美元,严格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以“由于外方股东调整变更”为由,仅出资9万美元,尚欠11.4万美元未缴,经申请人多次催缴未果,致使工商部门以欠缴出资为由将营业执照收回,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运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提请仲裁并提出上述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提出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申请人实投资金总额为4053000.92元×2000年活期存款利息0.99%×1.5年(约)=59300元。
  申请人同时主张,损失计算期间为被申请人违约起始日至申请仲裁日,即2000年1月1日起至2001年6月28日止。
  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了如下主张:合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双方已如期如数完成了根据合同约定应在营业执照领取后3个月内注入的第一期出资;申请人还于1999年12月以前分两次共向合营公司再投入资金19.6万美元,完成了该方第二期的出资义务,而被申请人仅出资9万美元,尚欠第二期应出资额11.4万美元未投入合营公司。在此基础上,申请人提出了被申请人应立即缴付拖欠的第二期出资额11.4万美元,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93万元人民币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等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提出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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