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资经营食品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一、案情



  1998年12月11日,申请人作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在北京签订了本案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在中国北京市共同投资建立合资经营企业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经营快餐食品、饮品、调味品的加工、配送。
  合资合同有关规定如下:
  第5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第9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
  第10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其中:
  甲方出资现金额为112.5万美元(按当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相同人民币投入),占注册资本的49%;乙方出资现金额为12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
  第12条 注册资本的注入期限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额分期缴付。
  第一期出资额在合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出资60万美元;第二期(在1999年12月以前)出资40万美元;第三期(在2000年12月以前)出资150万美元。
  第13条 甲、乙双方入资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开具出资认缴证明。
  第61条 由于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合营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履行本合同及公司章程的另一方(守约方)应视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本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营合同。如甲、乙方都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合营公司及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62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如期按数缴纳注册资本应认缴的出资额,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纳如下罚款:
  违约方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应交出以银行一个月期人民币当月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应缴未缴注册资本出资比例额的利息为罚款给予守约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除累计缴付前项罚款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65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甲、乙各方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其他法律、法规和条例及今后所赋予各方之一切优惠权益和应承担的义务。如有不完善,可参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66条 争议的解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