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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仲裁庭注意到,关于补偿费具体数额在原合同中申请人与原合同乙方已有明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1999年8月18日签订的合同中对补偿费也作了规定。该合同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原乙方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现乙方香港××地产(中国)有限公司。现乙方香港××地产(中国)有限公司以接受原乙方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单方负责经营《北京××大厦有限公司》期间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不改变原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条件接受转让”。第16条第1款括号中规定:“本合同修订生效前原乙方欠付甲方的补偿费由现乙方负责支付,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据此,仲裁庭认为,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对于原合同乙方尚欠申请人的补偿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费1236637.07美元。
  (四)关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3663.71美元问题
  仲裁庭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承诺接受原合同乙方单方负责经营合作公司期限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补偿费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原合同第16条规定:“乙方自1997年7月1日起为向甲方交缴上述补偿费的起始时间。每季度缴纳本年度应缴各项补偿费总额的1/4,于每交纳月的15日前交付,如逾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除补交外,还应支付10%违约金及利息。”据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赔偿欠付补偿费金额10%的违约金,即1236637.07美元×10%=123663.71美元。
  (五)关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补偿费的利息,计199415.75美元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提交了“1997年7月1日-1999年6月30日××大厦付××厂补偿费及至2000年8月五日应付利息情况表”,表内注明的利息金额为199415.97美元。同时提交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表。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按照贷款利率并加计复息计算利息损失的方式不尽合理,仲裁庭不予采纳。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补偿费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是合理的。关于计算利息的期限,根据原合同中的约定,被申请人自1997年7月1日起为向申请人交付补偿费的起始时间。每季度缴纳本年度应缴各项补偿费总额的1/4,于每交纳月的15日前交付。鉴于申请人提出计算利息的期限从应付之日起至2000年8月31日止,因此,本案计算利息的期限为被申请人应付补偿费之日,即最迟在每交纳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15日起至2000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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