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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袜业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合资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袜业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的条例规定。
  2.合资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各类织袜。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年产各种类型高弹尼龙袜、袜裤410万打。
  4.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为港币4035万元,注册资本为港币3500万元。各方按下列方式出资:第一申请人以现金港币1328万元出资,占37.95%,第二申请人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折款为港币180万元出资,占5.1%,被申请人以现金和设备折款港币 1992万元出资,占56.95%。
  5.非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合资他方或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公司需向银行借款资金时,由第一申请人提供担保。
  6.合营各方各自负责完成的事项如下:
  第一申请人: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协助组织合资公司的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按合资合同规定,负责完成出资资金缴付;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设备、材料、原料的选购;协助办理有关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申请人:按合资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投资的厂房和该厂地段场地,并于本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办妥有关的投资手续;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被申请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现金和设备;负责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4年内筹备、组建合资公司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办理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设备、材料、原料的选购;负责组织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查技术人员的招聘;组织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负责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7.合资公司的产品在正式投产后3年内全部由被申请人销售,其中20%内销,80%返销国外。
  8.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合资公司设生产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事务,该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二人,其他部门的设置和人选,由总经理确定。合资公司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委托被申请人经营,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由被申请人确定(详见“委托经营协议”),经营期满后,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由董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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