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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建筑装饰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8月1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上海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26日在中国上海签订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8年5月21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上海分会于1998年6月15日受理了上述合作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按仲裁规则规定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据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为被申请人指定××为仲裁员,并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8年12月9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于1999年1月14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当庭才是交了书面答辩书。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审后,申请人向仲裁庭才是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被申请人提出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质证有关证据,请求再次开庭审理。仲裁庭经研究,决定于1999年6月3日在上海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代理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出席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进一步明确仲裁请求,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的证人得到仲裁庭的同意,到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作证。庭审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提交过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仲裁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以及开庭审理的结果,经合议,作出本案仲裁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4年10月26日在中国上海签订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该合作合同经人民政府于1994年9月24日以××号文批复同意,1994年12月1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随后合作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公司依法成立。合作合同规定: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由乙方(注:被申请人,下同)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切债务,风险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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