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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化工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6月22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新加坡××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请求人)宜兴市××化工厂于1997年3日签订的“中外合资宜兴××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提出了反请求,仲裁庭决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在本案中合并审理。
  1998年10月15日,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据仲裁规则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12月8日在上海对本案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本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3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中外合资宜兴××化工有限公司合同”。
  合同约定: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72.29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5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出资额为2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8%;以现汇投入。被申请人出资额为26.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2%,以原有化工设备、厂房及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商标等作价出资。合营各方的注册资本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0天内投入。
  1997年5月4日,宜兴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了上述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7年5月20日合营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合营公司成立后,申请人在1997年6月3日、6月16日分二次汇入合营公司8万美元,合营企业开始采购生产原料和组织生产。1997年8月12日,由于被申请人合资前的债务,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查封了合营企业仓库内价值70万元人民币的化工原料和产品。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应承担的注册资金分文未投。更为严重的是合资前被申请人负债累累,实际已停产二年多。由于法院的查封,合营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合营企业成立一年来,生产经营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又由于被申请人造成的原因,使该合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为此,申请人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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