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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厂房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3.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中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上述情况发生后,如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首先须赔偿合作企业因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4.合作期满,经双方商定,一切固定资产不作价归被申请人所有。
  5.合作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
  (1)合作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作一方违约,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5)合作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其他原因。
  除上述第1种情况外,其余情况之一出现而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因上述第(5)种情况而解除合同的,应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对合作企业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争执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广东分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作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合作合同还就董事会及管理机构、劳动管理、税务、财务和审计、外汇管理、保险、工会、适用法律、文字等作了规定。
  1993年4月2日,××市投资委员会作出×投外企字[1993]140号文,批复如下:
  (一)同意××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下称甲方)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合作经营“××经济特区××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经营期限15年。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7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3500万港元。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为:甲方提供位于××市××路西侧××工业区内土地70亩的使用权,乙方投资3500万港元。注册资本以外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筹措。
  (三)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自建筑物的出售、出租、管理。开发土地面积70亩,建设面积11万平方米。建设期限3年,外汇平衡由合作公司自行解决。
  (四)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市××路西侧××工业区内。
  (五)其余事项同意按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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