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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一)

  目前××市政府正在抓紧对第一被申请人进行股份制改革,采取职工入股经营,力争早日恢复正常生产。预计在1999年底水泥市场将会逐步回升,第一被申请人力争在3年之后,6年之内偿还清申请人的租赁款。恳请申请人再次支持。
  第二被申请人称: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6.04条,出租人一开始便扣了承租人一笔手续费计28000美元,此笔费用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出租人实际提供的资金并不是140万美元。出租人到底向水泥厂实际提供了多少资金,出租人须提交确切的证据。
  (三)关于保证责任
  第二被申请人认为:
  从租赁合同的担保条款和保证函的内容来看,第二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也是一般保证责任,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第二被申请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于1995年4月28日,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尚未颁布,因此,本案中的担保问题应适用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项规定: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经债权人请求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被保证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且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申请人1995年4月26日向出租人出具了《不可撤销保函》明确约定,“我担保人将按照合同的规定,无异议地即时代替承租人保证准时准额支付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款项。”租赁合同第14.02条也明确规定,担保人是“代替”承租人支付。保函和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代替支付”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的“代为履行”的规定两者完全一致。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6项规定: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当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既可向被保证人求偿,也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据此,只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才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租赁合同和保函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第5、6项规定看,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必须有十分严格的条件,即在合同中必须明文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7项进一步明确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第二被申请人的责任不是连带保证责任,只有强制执行承租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才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是一家有大量资产的公司,而且向出租人承租的设备所有权仍是出租人的,出租人理应首先处分出租的设备和第一被申请人的其他资产,若仍不足偿还欠出租人债务的方可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
  本案担保人的代理人的上述观点只是十分肤浅地停留于望文生义上,没有深刻地领会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担保条款的实质。比如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联营合同”名义出现而实际上一方向对方提供资金而不参与经营,并且不论盈亏均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均是按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处理的,如果望文生义地按联营合同处理显然导致枉法裁判。因此,对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亦应从其担保条款的内容及实质加以分析和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担保法1718条所阐述的概念,一般保证是指被保证人拒不履行债务,且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向被保证人求偿,亦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的保证方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在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无条件的,只要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分析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条款,可以明显地看出,本案的担保条款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第14.01条规定:“担保人同意以主要当事人一样的身份担保和负责乙方(指承租人)切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的规定。”这意味着,在被保证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处于与被保证人一样的地位,即出租人既可向被保证人求偿,也可向保证人求偿;融资租赁合同第14.02条进一步规定:“担保人同意向甲方(指出租人)提供凭要求即付的担保。”“凭要求即付”,即是指当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只要出租人向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即时履行债务。这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特征,而与一般保证凭要求并不即付,须在强制执行被保证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予支付的法律特征完全相反。现担保人主张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实质上就是主张“凭要求并不即付”,待强制执行被保证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予支付,这完全违背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承诺的“凭要求即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第14.03条更进一步地规定,“上述担保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这就更加清晰地表明了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本质。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就是无条件的,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则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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