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协作举办独资企业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第四章:本合同自独资企业批准书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独资企业经营期满日止。合同的修改、延长与提前终止,均须经双方协商、共同签署,并报原批准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章: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注:现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该裁决为终局的,双方须遵守执行。仲裁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若本合同与政府有关法规相抵触,以中国政府有关法规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协作合同中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提出如下请求:
  (一)裁定协作协议第三章的条款无效;裁定被申请人返还多收取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费人民币2421918元及利息人民币950000元(利息计算至1998年8月31日)。
  (二)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的理由如下:
  申请人提出:双方签订了协作合同后,申请人先后通过自己和自己的独资公司(包括国内的独资公司)经香港银行及国内银行向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香港××物业有限公司及××市国土局支付了土地使用费等人民币4319918元。然而,直至1995年4月13日,申请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时才知道,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获得转让的这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费仅为人民币1898000元。为此,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要求返还多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人民币2421918元,但被申请人仅在1998年6月返还人民币50000元,其余多收的土地使用费至今未还。
  被申请人辩称:
  1.协作合同,包括第三章的条款在内,均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就××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土地约30亩的土地使用费(包括征地补偿款、三通一平费用)及投资协作事项达成权利与义务书面协议。协作合同第三章条款内容与国家土地立法精神不相违背,不存在无效条款。签约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了用地程序是地块经国家征用后以出让方式再取得(明确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地补偿款项、地块三通一平费用及协作收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由用地单位与市国土局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达成协议。根据现行土地立法精神和原则,征地款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国土部门协调,通过被征地单位及用地单位协商一致取得。同时,有关征地款项由国土部门向用地单位收取后再转支付被征地单位,或由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两种方式均可选择。故本案中,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征地款及投资协作等问题达成协议,另由申请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做法不但合法,而且实质(际)操作方便可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