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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点如下:
  (一)申请人称: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积极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情况也多次在不同场合下以及自己的文件中予以肯定。在合作初期,双方彼此能较好配合,经济效益非常显著。但时至九月销售旺季一过,被申请人不愿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表现为:
  1.合同规定,在合作有效期内,被申请人所有啤酒产品必须全部使××品牌,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使用第一种品牌。但被申请人至今仍在印制、生产销售其他品牌啤酒。
  2.被申请人不遵守合同,隐瞒事实真相,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前,就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了中文“××”的商标注册,致使申请人按照合同规定申请中文“××”商标被否决。
  3.被申请人为要逃避申请人监督,至今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月生产和销售报表以及销售网络的相关资料。
  4.被申请人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对应支付的使用费却拖欠不给。经申请人多次催促,才汇寄给申请人十万元,其余应付款项至今未付。
  (二)被申请人称: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要通过技术合作、品牌嫁接,提高和稳定啤酒质量,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包装档次,并运用申请人的市场营销手段逐步拓展市场,使产品具有竞争力,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并已于1996年6月27日汇付合同款10万元人民币。同时,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申请人以美国一个未续展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声称为美国著名商标,以技术服务为幌子,以投资合资经营为诱饵,骗取被申请人的信任签订了合同,致使被申请人蒙受了重大损失。其理由是:
  申请人仅仅是从事会计事务,其业务与啤酒酿造、生产及管理毫不相干;
  申请人的所谓《生产技术管理方案》,实际是抄袭他人的经验材料。1997年9月27日,××省啤酒协会进行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了《管理方案》毫无价值;《管理方案》有关啤酒的专业术语频频出错。
  申请人的派厂代表应该是掌握“××”商标含有的技术,并有啤酒生产实践经验,但申请人却选派××省××啤酒厂长期从事基建工作的鞠某为技术代表,既没有较好的啤酒理论,又没有啤酒生产实践,无法履行其技术代表的职责;
  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虚假,因为1995年被申请人的业务已经迁到中国,不在美国执业。
  申请人的“××”商标只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但申请人却称之为美国著名商标。从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看,“××”商标在美国自1992年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且其原注册人是A及B。被申请人显然是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申请人的信任。被申请人的美国公司身份及地址和电话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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