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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如上所述,可以认为,函件里的in the event这一词组,按as it in fact happened和as it turn out来理解似乎更为准确。
  但是仲裁庭考虑到Toronto先生是美国人,而in the event这一词组,而且在其后是一个以that一词起首的从句(clause),在美国英语里是可以作出如被申请人所认为的理解的。因此,仲裁庭按照被申请人的理解来审理争议。
  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说:“Toronto先生在上述陈述中实际上表明只有在假设条件(即如果在那时终止租约是必须的话)成就的情况下,他才解除租约而该先决条件是一个谁都不能判断在何种情况下即在何时才能成就的条件,……”。
  仲裁庭认为,根据Toronto先生函件里的上下文以及当时的背景情况,所谓“先决条件”就是那些居住质量的根源与隐患的消除从而给予Toronto先生一家以被申请人在合同里承诺了的quiet enjoyment以及由被申请人对Toronto先生作出合理的损害赔偿,而这样的“先决条件”的成就与否,申请人方面是无能为力的,而被申请人方面却握有完全的主动权。因此,仲裁庭认为,该先决条件并不是一个谁也不能判断在何种情况下和何时能成就的先决条件,而是被申请人完全能判断的。如果被申请人不准备对存在的问题同Toronto先生协商和求得合理解决,那么函件里说得很清楚:to terminate the Lease 3 months hence(从现在起3个月终止租约)。
  申请人的意思是清楚的,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六)申请人的行为是符合合同的
  根据以上各节的调查与分析,仲裁庭认为:
  1.Steven L.Toronto先生有权代表申请人;
  2.steven L.Toronto先生的1996年9月25日的函件是有效的;
  3.Steven L.Toronto先生的1996年9月25日的函件是表达了申请人将在3个月后终止租约的意图(desire)的书面通知;
  4.Steven L.Toronto先生代表申请人于1998年12月31日通知被申请人:“we are terminating our lease of house Number 136”和“we are in the process of moving out and anticipate vacating the home on or about January 6”而1998年12月31日和1999年1月6日离1998年9月25日均已是3个月以后。
  因此,申请人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的。
  仲裁庭认定:本案合同的租约已于1998年12月31日终止。
  (七)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鉴于本案租约已于1998年12月31日终止,根据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该最迟于1999年1月30日返还申请人交付的押金,但被申请人没有按时返还,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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