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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管理合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以上小计人民币636739元。
  申请人后于1998年4月21日对上述请求作了修改。其具体请求和计算依据如下:
  (一)根据管理协议,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90000美元的技术服务费。又根据协议之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未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和利息如下:
  1.1996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支付30000元人民币给申请人;1997年5月28日支付40000元人民币;1997年7月11日支付170000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240000元。按汇率8.26计,折合29000美元。尚欠61000美元。
  2.所欠61000美元从1995年9月开始按月息1%计利息,到1998年4月份共32个月,合计应支付利息19520美元。
  3.已付的29000美元,若除去1996年支付的30000元人民币(3600美元),尚欠25376美元,从1995年9月份欠到1997年5月份,共21个月,计应支付利息5328.96美元。
  被申请人须付申请人技术服务费及利息合计85848.96美元。
  (二)根据管理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基本管理费。从酒店1996年9月开始营业到1997年7月申请人离开酒店期间,按×大酒店部分开业的营业额,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基本管理费和利息如下:
  1.1996年9月份营业额818144元人民币,扣除5%营业税,营业收入777236.80元。
  a.应支付基本管理费为777236.80×3%=23317元。
  b.应支付1996年9月份至1998年4月份,计20个月,利息23317×1%×20=4660元。
  小计:a+b=27977元
  2.1996年10月份营业额484145元,扣除5%营业税后,营业收入459937.75元。
  a.基本管理费:459937.75×3%=13798.13元。
  b.利息:13798.13×1%×19=2621.60元。
  小计:a+b=16419.80元
  3.1996年11月份营业额504950元,扣除5%营业税后,营业收入479702.50元。
  a.基本管理费:479702.50×3%=14391元。
  b.利息:14391×1%×18=2590元。
  小计:a+b=16981.40元
  4.1996年12月营业额565234元,扣除5%营业税后营业收入536972.30元。
  a.基本管理费536972.30×3%=16109元。
  b.利息:16109×1%×17=2738.60元。
  小计:a+b=18847.60元
  5.1997年1月份营业收入752150元,扣除5%营业税后,营业收入714542.50元。
  a.基本管理费714542.50×3%=21436元。
  b.利息:21436×1%×16=3429.80元。
  小计:a+b=24865.80元
  6.1997年2月份营业收入593239.50元,扣除5%营业税后,营业收入563577.53元。
  a.基本管理费563577.53×3%=16907.30元。
  b.利息:16907.30×1%×15=2536.10元。
  小计:a+b=19443.40元
  7.1997年3月份营业收入735087元,扣除5%营业税后,营业收入698332.66元。
  a.基本管理费:698332.66×3%=20950元。
  b.利息:20905×1%×14=3933元。
  小计:a+b=23883元
  8.1997年4月份营业收入803833.90元,扣除5%营业税后,营业收入763642.20元。
  a.基本管理费:763642.20×3%=22909元。
  b.利息:22909×1%×13=2978.20元。
  小计=a+b=25887.20
  9.1997年5月份营业收入896069.60元,扣除5%营业税后,营业收入851265.17元。
  a.基本管理费:851265.17×3%=25537.90元。
  b.利息:25537.90×1%×12=3064.55元。
  小计:a+b=28603.45元
  上述9项合计:1+2+3+4+5+6+7+8+9=202908.64元。即应支付基本管理费和利息202908.64元。
  (三)依照国际惯例、香港酒店行业和国内酒店行业的通行做法,加之×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采取死约形式,任何一方取消协议都需支付对方剩下年期的管理费,被申请人应支付余下年期的管理费。从1995年8月份开始至2005年7月止,协议期十年。考虑到每年物价指数上调和营业水平提高,酒店业每年均会调高收费水平,余下年期的营业额将逐步上升。新客房、桑拿、俱乐部开业,营业额将增加,故赔偿依据为:
  1.1997年余下月份的餐饮营业额按1997年5月份的除营业税后营业收入851265.17元计算,1997年还应付851265.17×3%×7个月=178765.68元。每月为25538元。
  2.夜总会13间包房,每间每月以8000元计算(最低行情)。每月收入为8000×13=104000元。扣除5%营业税后,收入为98800元。1997年基本管理费收入为98800×3%×7个月=20748元。
  3.客房已开85套×60%(出租率)×280元(平均房价)=428400元。扣除5%营业税后营业收入为406980元×3%×7个月=85465.80元(基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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