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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及抵押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还款协议及抵押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4月2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A、第二被申请人B、第三被申请人C于1996年9月2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人与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D于1996年9月27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第四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担保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11月10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7年11月26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和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指定或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于1998年1月19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深圳分会受理本案后,于1997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同日向第四被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于1997年12月2日分别向第一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和第三被申请人本人送达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1997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深圳分会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深圳分会于同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分别转递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月7日,第三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状。1998年1月19日,深圳分会向申请人送达了本案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第一、第二、第四被申请人邮寄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以挂号信函方式向第三被申请人的全权代理人邮寄本案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
  仲裁庭认真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和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答辩状,并于1998年3月10日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前,仲裁庭收到第四被申请人的答辩状和证据说明。仲裁庭当即将该答辩状转交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派代理人出席庭审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被申请人均未到庭。
  庭审后,申请人补交了关于本案的书面代理意见,深圳分会将申请人的书面代理意见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第一、第二、第四被申请人,以挂号信函方式邮寄给第三被申请人,并要求上述四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书面代理意见后十五天内提出答辩意见,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深圳分会。1998年3月25日,仲裁庭收到第四被申请人的仲裁答辩状。1998年4月3日,仲裁庭收到第一被申请人的仲裁答辩状。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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