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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款支付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本案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
  3.双方合同中对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尤其是对付款义务的约定并未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公司无法支付外汇而屡屡接受人民币支付的事实也恰恰体现了对该约定的尊重。因此,申请人应当继续按照约定向××公司主张货款权利。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合同中未约定解决争议应适用的法律。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援引中国内地法律作为自身主张的依据,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庭认定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主张本案的具体适用法律为合同订立时有效的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被申请人则主张处理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由于本案合同为外贸代理合同,本案签订当时有效的外贸代理法律规定为《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提出的本案适用《暂行规定》的主张;同时,《暂行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当时有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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