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钛白粉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钛白粉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12月1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7年2月27日通过传真签订的编号为010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9年11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
  2000年4月20日,上海分会组成×××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及附件,本案于2000年6月2日在上海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到庭对本案事实作了陈述,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第二被申请人未出庭。庭后,申请人及第一被申请人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材料。
  有关本案的一切法律文书、通知和材料均已由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根据仲裁规则第76条、第77条的规定有效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经过合议作出本案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2月27日,申请人作为卖方与第一被申请人(买方)通过传真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签字一栏中除买卖双方签字之外,在买方签字栏还加盖有第二被申请人××市××区经济协作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合同约定:Seller:申请人,Buyers:第一被申请人,由申请人出售给被申请人钛白粉(TITANIUM DIOXIDE)400吨,其中R960 60MT,R103 40MT、R902 300MT,单价USD1561.00/MT CIF××中国港口,总价624400美元。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90天 L/C支付。装运期:1997年4月底前。其他条款注明:1/3提单和一份文件复印件应在货物从台湾运出后3天内用DHL直接寄送申请人。
  合同订立后,第一被申请人按约向申请人开出两份信用证,申请人出运了300吨钛白粉,由于未修改信用证上不符点,致使信用证失效,申请人未能取得货款。为此,产生本案争议。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协商无果,申请人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