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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垫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取消订单之后,并没有接受申请人要求其继续履行确认书的要求,庭审中申请人的代理人也确认在2000年2月4日申请人不同意取消订单之后,双方仍保持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并没有停止取消订单的要求。
  (3)申请人的原材料入库时间分别为2000年1月3日、1月19日、1月29日、2月13日,产品原材料供应商浙江××有限公司“划码单”的时间分别为:2000年2月4日、2月7日、2月11日。申请人没有提交在被申请人提出取消订单时已进行材料剪裁及进行生产的原始记录,仅提交了一份打印的“落料进程”,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进行材料剪裁及已生产部分产品。
  (4)申请人没有明确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关于原材料及部分己生产产品及利润损失赔偿的具体要求。
  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违约责任;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19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仲裁庭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不履行确认书义务及取消订单所造成申请人因确认书目的不能实现的利润损失,但是申请人在主张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提出取消订单时,鉴于确认书项下产品的原材料不是专用产品,除生产该产品外没有使用价值,就不应再进行生产。因为不生产仅是处理原材料和利润落空的损失,而生产就有可能是产品价值无法实现的损失。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取消订单时,没有承诺赔偿申请人材料、利润损失,申请人只能继续履行确认书,按约生产交货,才能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事实是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主张自己的要求以及提出被申请人赔偿的具体内容,即使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的合法要求,申请人的正确做法也应该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被申请人已取消订单时,还生产订单项下的产品。申请人的措施显属不适当。特别是信用证已经规定,货物装运前要经被申请人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而在被申请人不检验的情况下,申请人为了议付收汇,却自己打印了被申请人签章的证明。申请人的装运行为更与法律有悖。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知道被申请人取消订单之后,采取安排确认书项下产品生产并进行装运,属于措施不当,生产和装运的损失属于对被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扩大,在申请人不能证明已部分生产了产品的情况下,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货物价值60000美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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