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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紫什铜贸易及其抵押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如乙方逾期30天后(包括宽限期)不能向甲方偿还货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自行处理陆续到货的货物,减少订货和赊销的金额和数量或暂停执行本合同和有关合同。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3.乙方同意每月交送一份会计报表给甲方,让甲方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情况。甲方同意妥善保管会计报表,并保证不将此报表转交第三者或向外界透露有关的财务情况。
  4.本合同为双方合作的总体原则,具体的每次交易,由双方在此大原则的制约下,与有关各方签订各个具体合同。
  具体的买卖合同按如下方式签订:
  甲方和乙方就每一具体和个别的订货签订合同,甲方按乙方的指示向其指定的公司L/C购买2#铜,合同货物到货后,甲方将把D.O.交乙方自行提货。
  5.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由签字生效起计算。若任何一方想提前结束合同,或有意延长合作期限,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合作的结束并不解除合同双方或任何一方在债权债务方面应尽之责任和影响其应享有的权益。双方应以合作的精神处理好有关的遗留问题。
  6.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则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本合同尚有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加以磋商解决。
  8.本合同一式四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9.本合同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原×××97—001G(R)合同同时停止执行。
  此后,因铜业市场变化,进口2#紫什铜的货价下跌等原因,双方经协商于1998年1月15日达成“No.1合同修改书”,约定:
  1.甲方收取的进口手续费用由原来的38美元/吨降至32美元/吨。
  2.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第六款[即98赊销合同第(2)条第6款——仲裁庭注]所述之逾期还款利息(年息)暂时降到PRIME RATE+2.25%(银行优惠利率+2.25%)。
  3.上述两点的变更立即生效执行。如情况有新的变化,甲、乙双方再行商定调整。
  1998年8月3日,双方再次达成“No.2合同修改书”,约定如下:
  1.甲方收取乙方的进口手续费用由原来的32美元/吨降至28美元/吨。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双方同意先执行半年,如情况好转,再予以调升。
  2.甲方主动提议将本合同结算原则中第7款加以修改,从而降低乙方的利息成本。乙方同意将尽其所能,力争在90天内还款,尽快杜绝不能在90天内还款的情况。双方同意此修改由1998年9月1日起执行。修改如下:
  “7.如由于意外原因,乙方未能在90天内偿还货款,乙方同意按银行的透支利率(P+3.5%年利率)支付利息给甲方。乙方同意如银行向甲方收取的透支利率有变动,则按新的利率支付利息给甲方。”
  3.甲方认为乙方超过90天还款是不正常的情况,是由于客观的市场原因造成的。如情况有变化,甲方认为逾期还款是由于乙方不负责任而产生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恢复原来第7款,并按原来条款的计算方式向乙方计收利息。
  在上述合同和修改书签订前,双方于1997年10月3日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其公司名下和拥有的一切设施、财产、其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益(以下统称“乙方所有资产”)抵押给甲方,甲方对乙方所有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及第一留置权。
  (二)甲方同意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乙方有权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
  (三)在发生下列乙方违约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时,或在乙方收到甲方催款书20天内仍未全部偿还欠款给甲方时,从第21天起甲方即可依照本抵押合同所赋予的权力自动取得乙方所有资产及其派生权益的所有权和处置乙方已抵押的财产:
  1.乙方不能按本抵押合同项下的“赊销2#紫什铜合同”及其该合同项下的具体赊销合同的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各种可能的费用和欠款。
  2.乙方违反本抵押合同或本抵押合同项下的“赊销2#紫什铜合同”的条款及其该合同项下的具体赊销合同的规定,使甲方遭受损失。
  (四)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或其他可能的合法措施处理乙方所有的资产:
  1.宣布乙方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已归甲方所有,在法律上取代乙方在其公司的法人地位。
  2.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乙方所有资产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3.对于甲方上述措施,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五)如果甲方营业或出售乙方所有资产所得足以补偿甲方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退还乙方。如果乙方在甲方未处理乙方所有资产前,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向甲方偿还了全部欠款后,甲方将乙方所有资产全部退回乙方。
  (六)乙方保证:
  1.乙方在××省××经济特区注册登记,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H先生是乙方的法人代表,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征得乙方主管部门的同意,享有法定全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
  2.乙方将向甲方定期提供其生产营运的财务报表,使甲方能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
  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一切账目和业务档案,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乙方应负责妥善运用其资产,使生产经营得以顺利有效地进行,对其生产和办公设施进行妥善的维修和保养,并按资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各种必要的保险。
  5.除了乙方为其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临时向第三方商借一些小额短期借贷外,乙方如需向任何银行、企业、或私人大量借款,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即使是甲方同意乙方借款,其债权人的权益不得优先于甲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补充、代替、向承租人出租、管理协议,及正常经营范围之内的其他业务则除外。
  7.乙方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甲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本抵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抵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抵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七)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有关要求索赔或其他重大事宜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按下列地址以航邮挂号信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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