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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紫什铜贸易及其抵押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赊销紫什铜贸易及其抵押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8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98—001G号赊销2#紫什铜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9年3月11日受理了双方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
  深圳分会受理本案之后,即以挂号向被申请人寄送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该次邮寄因无法送达被退回。1999年3月19日,深圳分会秘书处向申请人发函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最后注册地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市工商企业核准登记注册”上的地址,深圳分会秘书处以特快专递(EMS)再次向被申请人寄送上述文件和材料,该次寄送又以“原址查无此单位”为由而退回。
  此后深圳分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所有材料、文件均以“迁移新址不明”或“该公司已迁移”为由退回深圳分会。按照仲裁规则第77条的规定,上述材料、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按照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为本案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4月8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5月24日上午九时,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席。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1999年8月10日,仲裁庭作出了书面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12月31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98—001G号赊销2#紫什铜合同”(下称“98赊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1.乙方同意每月通过甲方向供应商购买不少于1300吨的2#紫什铜(No.2BIRCH & CLIFF)。甲方同意赊销相应数量的2#紫什铜给乙方,赊销期为60天(宽限期15天)。为了使运作具有连续性,甲、乙双方同意以分批赊销、分批还款、连续订货、循环作业的形式进行合作。
  2.为了让甲方能及时收到货款,以利甲方的资金周转,乙方同意在甲方向银行付款赎每一批进口单证之日起计60天内按期将全额货款连实际产生的利息和应付的有关费用偿付给甲方。
  3.甲方赊销给乙方的同时,将继续代乙方开信用证购买2#紫什铜。开证金额和赊销额基本相等。乙方要做好进口订货和偿还货款的计划,使整个运作保持平衡、连贯和稳定。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订货/开证委托书后,代乙方直接向其供应商开出信用证购货,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有关资料和条件开证,但是上述条件应与甲方的利益无冲突。
  5.2#紫什铜的供应商由乙方指定。供应商的资信、交货数量、质量和交货期等商务条款概由乙方负责。如果因上述方面的原因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同意负完全的责任。但乙方指定的供应商及其商定的商务条款应与甲方的利益无冲突和抵触。若乙方收货后,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乙方应将具体的资料(如索赔书、照片、样品等)尽快传真给甲方或邮寄给甲方,甲方收到这些资料后,应协助乙方向供应商索赔,双方另有协商的除外。
  6.乙方也委托甲方自行订货供应2#紫什铜给乙方。甲方将按乙方的出价订货,在征得乙方的同意后签订进货合同。乙方同意完全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如交易出现任何问题,甲方有责任以积极负责的态度维护乙方的利益,妥善处理。
  (二)结算原则:
  1.乙方保证在每月月底前结算时,若当月结算量低于1300吨/月的情况下,每月仍根据第二部分第4条和第二部分第8条的款项,按1300吨/月的数量支付费用给甲方。若结算量超过1300吨/月,则按实际的数量,根据第二部分第4条和第二部分第8条支付费用给甲方。乙方同意在每月月底之前按上述的规定付清当月应付的费用给甲方。
  2.考虑到每月进货量可能不平衡,甲、乙双方同意在当月结算量达不到1300吨/月时,而前一月和前数月的结算量已超出这一水平的部分,可作填补当月结算量之不足。这种平衡只限于同一年度内进行。
  3.乙方保证实际交货数量在各个合同订购±10%之内。如实际交货数低于-10%,乙方同意按下限(即合同交货量的90%)支付手续费及有关费用给甲方。如实际交货数量在上述上下限之间乙方按实际交货数量(即甲方代付货款的实际数)支付手续费及有关费用给甲方。
  4.乙方同意根据实际的交货数量或按第二部分第3款所述的最小交货数量向甲方支付每吨38美元的手续费。在价格浮动过大的情况下,双方可另行商定收费的标准。
  5.在赊销期内,利息按年利P+1(PRIME RATE PLUS ONE)计算。由甲方向银行赎进口单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偿付的货款入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止截息。赊销的天数按上述原则计算。上述利息由乙方负责支付给甲方。
  6.乙方同意支付第二部分第5款所述之利息。乙方保证按期偿还货款给甲方,如乙方因意外原因逾期还款超过15天,从逾期的第16天起(即甲方因银行付款赎单之日起计,第76天起)乙方将按年息P+6.25(PRIME RATE+6.25)支付占用货款的利息。如出现逾期还款,乙方保证在逾期还款天数不超过30天(包括宽限期)内偿还有关货款和费用。甲、乙双方同意逾期还款支付高息的做法,并不解除乙方按期偿付货款的责任。
  7.如由于意外原因,乙方未能在90天内偿还货款,乙方同意按银行透支利息的复式计算方法和本合同第二部分第6款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给甲方。
  8.在支付每批货款给甲方的同时,乙方应将甲方每吨货物应收的手续费及赊销所产生的利息同时支付给甲方。开证费用,以B/L换D.O.的费用、担保提货费用或其他因乙方事故所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9.乙方同意以港币支付货款及有关的费用。美元兑换港币的汇率以甲方银行向甲方收款的汇率计算。
  (三)其他:
  1.乙方同意其所有进口的2#紫什铜供本公司生产之用。如乙方订货数量超出此范围,或乙方有意除生产需用外再订货做贸易,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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