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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软骨素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7年6月5日,申请人委托的检验机构CHROMAK RESEARCH INC.对被申请人交付的货物出具检验报告,对硫酸软骨素的百分含量检验结果分别为77.14%和79.75%。申请人认为货物品质与双方约定的质量不符。双方就货物的检验方法问题进行协商,未果。申请人提出降价、退货、转买等建议,被申请人只同意赔偿4478.10美元。申请人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二、双方争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交付的货物中,硫酸软骨素的纯度分别为79.75%和77.14%,低于双方约定的标准,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经修改,在1998年6月12日的仲裁文件中确定,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其下列损失:
  1.直接损失28566.10美元;
  2.预期利润损失29282美元;
  3.预付仲裁费5669美元。
  以上合计为63571.10美元。
  此外,申请人还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利息损失、仓储费及因仲裁而发生的差旅费。
  被申请人在其答辩状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如下抗辩: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交付的900公斤硫酸软骨素的纯度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即900公斤货物中,500公斤硫酸软骨素的纯度为95%以上,400公斤硫酸软骨素的纯度为85%以上。但如何测定硫酸软骨素的纯度,存在着不同的检验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测定氨基葡萄糖(AMIDOHEXOSE)含量来确定硫酸软骨素的纯度;另一种方法是使用高压液相色谱(HPLC)方法来确定硫酸软骨素的纯度。两种不同的检验方法会存在结果上的差异。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采用通过测定氨基葡萄糖的含量确定硫酸软骨素的纯度的检验方法。理由是:
  1.双方于1997年4月4日签订的SP—F032号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所供硫酸软骨素的纯度及检验的方法。
  2.被申请人于1997年3月31日和5月7日,即发货之前,提供了所交货物质量合格的质检报告单,其中第9项明确标明了氨基葡萄糖的含量,表明被申请人对硫酸软骨素纯度的检验方法是采用氨基葡萄糖含量的方法,对此申请人从未提出过异议。
  3.采用测定氨基葡萄糖含量的检验方法是中国检验硫酸软骨素纯度的最常用及通行的方法。根据中国卫生部颁布的标准及一般惯例,硫酸软骨素中氨基葡萄糖的含量在24%以上,相当于硫酸软骨素纯度85%以上,硫酸软骨素中氨基葡萄糖的含量在28%以上,相当于硫酸软骨素的纯度为95%以上。被申请人于1997年5月7日发货之前提供给申请人的质检报告单中写明:“Batch No-970418,AMIDONEXOSE 24.5%purity>85%”,“Batch No-970418,AMIDOHEXOSE 29% purity>95%”,供货规格完全符合双方所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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