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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软硬性印刷电路板技术和全套设备购买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4.1996年10月24日“经理办公会议纪要”,通报了1—5月份的生产及销售情况,重点讨论了合营企业恢复生产线生产工作的计划,假如产品是由合资中方的老厂设备生产的,何谈恢复生产?
  (三)关于合资中方老厂设备折资投入的事实情况
  所谓老厂的机器设备,都是国内生产的旧设备,大部分是手工操作的。合营企业成立后,这些设备根本不能适应高精密的印刷电路板生产,表现在:
  1.老厂中没有热风整平设备,而合营企业提供给用户的是热风整平工艺加工。
  2.双面板有两种表面处理工艺:一种是热风整平工艺,另一种是使用进口防氧化剂工艺。合营企业是从上海××公司引进的加工工艺,在合资中方的老厂是不可能有的。

二、仲裁庭意见



  (一)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现仲裁庭逐一提出分析意见如下:
  1.关于设备数量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为40台套,被申请人则主张,其提供的设备为近100台套。经审理,设备购买合同中对设备数量未作明确规定,但该合同附有全套设备清单,清单所列设备共70余台套。根据被申请人陈述,进口设备曾作过多次调整,然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此方面的证据。仲裁庭认为,事实应是双方认可的或以证据证实的。现经查实,被申请人为本案设备购买合同而实际提供的设备共40台套,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为据。申请人对上述设备数量予以认可,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也是对此40台套设备进行了检验。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其余近60台套设备,因其没有提供相应发票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仲裁庭不予认定。
  2.关于设备质量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质量未达到设备购买合同规定的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国际先进水平,外观陈旧、残缺不全,全是不能运转的废品。被申请人则主张,其进口的设备已进行了生产,并已实现了5万多元人民币的销售额。经审查,设备购买合同中对设备质量需达到何种标准未作明确规定,仅要求被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设备质量和技术的先进性全部负责,并明确如引进设备的技术性及生产能力达不到双方预定的要求,一切经济损失由被申请人负责。然根据此前双方于1992年12月11日签订的“设备进口协议’’规定,作为申请人的合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必须具有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先进水平。被申请人需保证引进的生产设备能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并需确保引进的设备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要求。根据××省商检局于1996年12月11日出具的“商检证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均系二手设备,外观陈旧,部分设备零配件不齐或损坏,控制系统损坏,无法完成调试或不能使用。检验结论为:“鉴于上述生产线的主要关键设备报废或调试后不能正常运转;致使整条生产线至今不能正常生产。判定该批设备不合格。”可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现被申请人认为,××省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但其并没有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申请复议。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相反证据说服仲裁庭不予采纳的情况下,仲裁庭有理由按照该“商检证书”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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