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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软硬性印刷电路板技术和全套设备购买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按照合资合同,被申请人以部分设备抵价140万美元作为出资,由于该批设备的开票价为236.75万美元,故被申请人声称其已支付了140万美元,要求申请人再支付75万美元。为此,申请人于1993年6月4日至1995年2月21日,先后8次共汇出75万美元,支付给被申请人作为设备款。由于被申请人实际上没有投入,所以该设备款实际上都是合资中方的投入。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第4章第4条第2款规定,如引进设备的技术性及生产能力达不到双方预定的要求,一切经济损失由被申请人负责。由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不合格,致使合营企业无法开工,产生不了效益,而人员工资等费用一天天增加,使合营企业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诉称,进口设备全是不能运转的废品,这与事实不符
  根据董事会决议,进口设备曾多次调整,被申请人共进口了75台设备和仪器以及许多备品备件,又从国内调拨了17台设备到合营企业(其中8台是德国设备),因此被申请人实际提供的设备近100台套。后被申请人聘请专家对设备进行安装,并根据生产需要和董事会决议,对设备分批进行调试和培训技术工人,一切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支付。1995年11月,试生产了样板。同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并实现了5万多元的销售。根据设备购买合同第4章“设备的交货和验收”第2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的设备,必须由中国商检部门按双方合同及清单验收合格(在货到上海保税区2周内),货到申请人工厂后1周内由申请人会同被申请人人员开箱复检,如发现货物有残损、锈蚀或规格数量与装箱单不符,申请人应尽快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换货或补交,被申请人应尽快办理机械设备、零配件的补交和更换,一切费用(包括国内外运费、保险费等)均由被申请人负担。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设备从1993年1月始从美国发运,5月12日始运抵工厂,至1995年12月投入生产,期间历经2年,申请人非但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在1993年7月9日和10日两次董事会纪要上对设备的先进性、配套性以及设备的生产能力进行了确认,明确被申请人进口的设备品质达到美国军用标准,设备生产年份为1980年代中后期,产品工艺技术达到1990年代水平。如果设备是废品,申请人为什么还要安装调试并生产,又为什么生产出了合格产品?可见申请人是在推卸自己的合同义务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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