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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软硬性印刷电路板技术和全套设备购买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5月28日,首席仲裁员×××受仲裁庭的委托,会同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经办人员至××市××镇就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进行实地调查,双方亦派员到场。此后,双方当事人又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进一步的补充材料。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庭审情况以及查明的事实,经合议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2年11月25日,江阴市××厂和本案被申请人经过洽谈,
  签订了合资合同及章程,合资成立“中外合资××电子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合营公司于1992年12月18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1993年3月1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正式成立。
  合资合同规定,被申请人需出资186.15万美元,其中设备出资140万美元,技术软件出资46.15万美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3年3月16日正式签订了一份“多层软硬件印刷电路板技术和全套设备购买合同书”(下称设备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年生产能力5万平方米多层印刷软、硬复合电路板生产线全套设备,总价值为230万美元,该设备价值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申请人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试产及技术培训(调试、试产、培训期为3个月,安装、调试、培训人员工资由被申请人负担,吃、住等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2.被申请人提供多层印刷电路板生产技术资料:(1)原辅材料的质量要求;(2)工艺流程、工艺条件;(3)产品技术标准、半成品和成品检验标准;(4)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要点。
  3.被申请人负责备品备件的供应和维修。
  此外,该合同还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的设备质量和技术先进性全部负责,申请人则负责按期支付设备价款。如引进设备技术性及生产能力达不到双方预定的要求,一切经济损失由被申请人负责。
  其后,由于双方就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质量和价值等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因违约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25万美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3.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共计6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诉称:
  根据设备购买合同,该批设备的价格为230万美元,而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发票,标明的价格为236.75万美元。可是,在全套设备于1993年5月至1995年3月分批运抵合营公司后,才发现所谓具有19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国际先进水平的设备,全是不能运转的废品。1994年9月6日,由被申请人委托的技术人员进驻合营企业,开始对设备进行清理、就位、安装、修复和调试工作,但至今上述各项工作均没有结束,设备无法运转,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投产达标的需要,合营企业至今无法开工。为此,申请人向××省商检局提出了“对引进的设备进行商检评估的申请”。1996年12月11日,××省商检局作出商检证明:鉴于上述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报废或调试后不能正常运转,致使整套生产线至今不能正常生产,判定该批设备“不合格”。同日,该商检局作出价值鉴定证明:开票价格为236.75万美元的设备,价值仅为35.66万美元。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实际上是一堆“洋垃圾”,其行为显然具有欺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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