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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平板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申请人诉称:
  CCIB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货物存在残损情况:1.每件面部牙口底部共两张钢板生锈;2.包装破损相应部位的钢板生锈;3.每件面部共两张亦生锈。SGS对该批货物也进行了检验,出具了与CCIB基本相同的货物破损情况的检验报告。
  以上所叙述的货物破损情况,经申请人调查并取得了可靠的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该批货物装船前,对其破损情况是明知的;7月17日,即装船前,SCS就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验,其结果是该批货物有破损;同时承运人在装船时亦对该批货物的破损情况进行了描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申请人在此之前是不知道的。以上事实说明了被申请人明知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之要求,仍隐瞒真实情况,向申请人提供了不符合合同要求之货物。
  由于货物破损,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下家××公司于1997年7月8日签订的970801号合同,对方因此与申请人解约。申请人连续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在此期间,8月20日,被申请人来函,要求申请人迅速降价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申请人得此消息后,亦考虑到减少损失,处理了该批货物。争议发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并出具了具体索赔损失之依据,被申请人均不同意,仅同意给予少量的补偿。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残损检验费、海关滞报金、码头储存费和销售损失共计600753.12美元;以及本案仲裁费、律师费及其合理支出。
  被申请人辩称:
  1.根据SGS检验报告的记载,一至两根捆扎铁皮带断裂的货物件数(每件包装以七道铁皮捆绕)只占货物总捆件数(共717件)的3%,货物包装边沿凹陷达60—120毫米的货物占总捆件数的40%。然而,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时,根据理货批注,有546件货物外包装破损,可见,大部分货物的损坏是发生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属于承运人的责任,申请人可直接向承运人或其货物保险人索赔补偿其损失。被申请人对属于保险公司和域船公司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坏不承担责任。
  货物运抵上海港时,理货公司与承运船舶的船长对货物的货损原因是工残还是原残早有异议,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之残损货物单有船长批注如下:据船方看舱以及大副值班驾驶员及理货人员发现工人在卸货过程中存在拖关现象,由此便造成工残。并举例1997年7月24日下午由船长与理货人员一起观察,在短短5分钟内便发现有5件由于拖关造成工残,故当日8时至12时的报告纯属臆测……船方对理货公司提出数字(臆测)不予承认。由此可见,有相当部分货物外包装的损坏是装港和卸港的装卸公司操作不当造成的,该责任也应属于承运人和/或保险公司的责任。
  经了解,CCIB并没有将每件货物打开包装检查,而只是打开其中的12件,亦未有检查底部,根据这些不充分的资料CCIB就作出了每件面部及底部两张钢板均生锈的结论,因此CCIB的检验报告不能真实和准确地反映货物的锈蚀情况。实际上,每件面部和底部两张钢板是用于保护里面的钢板的,该钢板有轻微锈蚀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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