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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式衬衫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男式衬衫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7年3月6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意大利××公司于 1995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95/SDE052、95/SDE054和95/SDE055三份销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6年4月18日受理了上述销货确认书项下的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按照仲裁规则规定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为其指定×××为仲裁员;又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6月7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1996年5月24日传真上海分会,告知仲裁通知及相关材料已收到,并称申请人所提交的许多材料与事实不符,其将向仲裁庭提交真实的书面证据材料以利仲裁庭查清本案事实,但事后一直未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起反请求。为此,上海分会秘书处于1996年6月28日通知被申请人尽快提交书面答辩,并就仲裁庭的组成等进一步向被申请人作了说明,但被申请人未予回复。1996年7月9日,本案在上海第一次开庭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未到庭。由于本案的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已送达被申请人,故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申请人向仲裁庭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第一次庭审后,申请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材料,上海分会秘书处及时将上述材料转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异议。1996年10月24日,申请人因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运回,仲裁请求的标的发生变化,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请求变更申请书,上海分会秘书处及时将上述材料转寄给被申请人。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同意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并决定于1996年12月1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分会秘书处于1996年11月14日以国际特快专递将上述开庭通知送达被申请人,并于1996年12月6日再次以传真要求其出庭或(和)提交书面答辩,但1996年12月1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仍未到庭。仲裁庭仍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规定进行缺席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就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向仲裁庭作了说明,并回答了仲裁庭有关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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