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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定购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模具定购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6年2月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南通公司与被申请人日本株式会社于1992年10月14日签订的NO.DX—004“模具订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5年1月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争议案。被诉人按期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本会予以合并审理。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在仔细审阅双方提交的材料后,于1995年4月3日在上海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出庭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仲裁庭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案情和《仲裁规则》第57条规定,于1995年8月21日就模具质量问题作出中间裁决,裁定双方在60天内完成改进模具质量和调试工作。
  仲裁庭在被申请人请求下,决定自1995年11月25日至1990年2月24日延长中间裁决执行期限3个月。同时,决定自1995年10月2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延长最终裁定期限3个月。争议双方于1995年12月26日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中间裁决执行情况的“备忘录”。仲裁庭依据事实、法律和中间裁决执行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南通公司与被申请人日本株式会社于1992年10月14日签订NO.DX—004模具订购合同(下称合同)。合同规定:“甲方 (即申请人,下同)委托乙方(即被申请人,下同)加工制造模具6副,其中一出4穴冷浇道封套模具4副,一出32穴写保护模具2副;交货期:1993年1月底验收合格,双方协商选择最近的一班船交运。1副写保护模具在1992年12月份交货,价格为CIF南通交货;封套模具每副500万日元,4副计2000万日元;写保护模具每副310万日元,2副计620万日元,合计2620万日元。验收方式:甲方人员于1993年1月26日到达日本。5副模具在日本验收。验收依据:双方确认的图纸、合同质量条款和实物封样。验收合格且双方签字后方可交运。付款方式:自合同签字之日起30天内甲方电汇预付乙方模具货款总值的5%,12月底前,甲方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即期L/C,金额为模具总额的90%,在乙方人员到甲方调试合格后30天内,甲方付清余款。L/C附议付条款:违约责任按国际惯例执行,其中交运每推迟一周,甲方扣除乙方货款总额的0.5%,超过一周加倍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货款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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