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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器散件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在验收和安装过程中,申诉人发现该批货物在货物的名称、规格、唛头和合同条款不符,配套不齐,设计缺陷,质量低劣等严重问题,随即依照合同第15条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复验,并于1985年7月3日电报通知被诉人:“货到后发现质量有问题,现在商检,我方保留索赔权。”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85年7月24日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指出:
  1.到货IC集成电路线实为EL727,而机壳、包装纸盒及说明书则印有“SHARPEL-838”“Made in Japan”等字样,而合同均无上述规定。
  2.在抽样的490块EL727线路板检测中,故障板65块,占13.3%。
  3.在到货EL全新计算器散件中任意抽取200套,安装成品检验,发现说明书后盖符号不符,电路板与机壳型号不符,并造成成个别成品后盖与电池、后盖与印刷线短路等问题。
  检验证书的结论是:“上述EL全新计算器散装件不是经正规设计并生产出来的套件,而是拼凑产品,品质低劣。”
  申诉人于1985年7月27日致函被诉人,正式提出索赔,并希望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尽可能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被诉人在几次回函中提出:
  1.该批货物的交货是符合信用证条件的,货物清单已如数交付申诉人。
  2.该批计算器散件的采购是根据买主吴川县××公司和吴川县××贸易公司所提供的样本进行的。该批货物与样本符合。
  3.该批货物出现检验证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可能是因为天气不好,搬运中的损坏以及申诉人装配技术的不足等原因而造成的。被诉人愿意负责修理。但被诉人在收到检验证书时已过了合同规定的九十天索赔期限,申诉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为了自己的商业声誉,被诉人将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人在回函中提出,两份计算器散件买卖合同是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签订的,吴川县××公司和××贸易公司有关人员的行为并不能代表申诉人,申诉人对此不予负责。合同中没要求在计算器散件上打印“SHARPEL-838”“Made in Japan”等字样,合同也未规定按样交货。对被诉人与吴川县××公司及吴川
县××贸易公司之间的行为,申诉人不予承认。
  1985年6月至10月,双方多次电信往来,但始终未能就索赔一事达成协议。其后,被诉人不再答复申诉人的要求,也没有派人员协商。申诉人遂于1986年3月5日将纠纷提交仲裁。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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