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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托普罗斯”轮空舱费争议案裁决书

  该吃水检验报告假设:如果P轮不在查尔斯顿港而在过巴拿马河时加油,该轮能多装大约500吨货物,并能节省一天的航行时间,而且不必再去洛杉矶加油。

二、双方的主张



  船方认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给予租方在美国湾和东海岸的范围内选择装港的权利。在他们选定某一具体港口时,他们不仅保证该港对P轮是安全的,而且保证只要该轮的最大吃水(34英尺8英寸海水)允许,使其能装上船长所宣载的25,000至26,250之间的货物数量。船方在事先不知道查港的吃水限制的情况下,考虑到等泊所耽误的时间,并打算按习惯走大圆航线,安排装上约30吨柴油,390吨燃油,以便到洛杉矶再加油。所以说,在查港安排加油是一个正常和合理的决定。
  根据“吃水检验报告”,该轮能装载26,144吨,而船长只宣载了26,050吨;但是租方只提供了25,434吨货物,因而船方有权索赔616吨的空舱费。
  租方认为,租船合同并未规定装港的吃水,租方也未对此作出任何保证,所以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地,当船方同意该轮到美国东海岸去装货时,应当知道该地区的粮港情况。如果他们认为某一港口水深不够或不安全时,应当要求将该港从租船合同中除外。而且,查尔斯顿是美国东海岸重要的粮港之一,船方应当了解该港的情况。在租方宣布查港为装港时,船长并未拒绝,可见他同船东在订约时一样,认为该港适合P轮满载货物。
  当时,买卖合同规定的粮食数量为10万吨,而P轮是第一条船,在查港有足够的货物让该轮满载。
  自查港到中国,中途有几个加油港,船东偏偏安排在查港加油,结果就少装400吨货物。在航次租船中,船舶的燃油、淡水和装载量均由船方控制,船方应该作出合理的安排。

三、仲裁庭的意见



  本租船合同只规定了“美国湾--美国东海岸”的装港范围供租船人选择(不包括布朗斯弗尔港),并未指明具体的港口。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条款的意思应解释为:租方在宣港时应当选择一个水深足够的港口,以使该轮能装上船长有权宣载的最高为26,250吨的装货数量。但是在本案中,租方选择的查尔斯顿港的水深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因此,租方没有尽到租船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负责赔偿船方的空舱费损失。
  关于船方在查尔斯顿港安排加油的问题,仲裁庭认为,除非船方不合理地损害租船人的利益,在有关本航次加油安排方面,船方有权自行决定。本案中船方在查尔斯顿港加油的决定不能视作为不合理。
  另一方面,船长在代表船方行使装货数量的选择权时,必须充分估计该轮本航次的装载能力。在本案中,根据船方的估计,P轮从计划中的中途加油港洛杉矶开出,沿大圆航线到新港的航程中,需要储备燃油1,000吨,柴油100吨,淡水65吨(该轮配备有日产量为10吨的造水器),合计1,165吨。如果P轮在查尔斯顿港装上了宣载的26.050吨小麦,那么当她从洛杉矶港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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