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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姆森林”轮速遣费和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卡拉姆森林”轮速遣费和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1984年9月25日)


  ×××(以下简称租方)和×××(以下简称船方)于1980年10月18日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租用“卡拉姆森林”轮,自美国大西洋沿岸某一安全港口的一至二个安全泊位载运谷物,运抵中国某一安全港口的一至二个安全泊位卸货。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就如何计算“卡”轮在装港发生的速遣费和在卸港发生的滞期费,以及租方能否就受损货物扣除部分运费等问题发生了争议。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挪威北方船东保赔协会代表船方根据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的仲裁申请。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受双方的委托,代为指定孙瑞隆和高隼来为仲裁员,孙瑞隆和高隼来共同推选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船方撤销了关于装港速遣费和租方扣运费的索赔,现存争议仅涉及卸港滞期费问题。
  在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申诉和答辩意见以及有关证件做出本裁决。

案情



  1980年11月19日,“卡”轮在其全部六个货舱装载24,486.735公吨玉米后,离开装货港美国巴尔的摩,驶往卸货港中国连云港。
  途中,“卡”轮遭遇恶劣天气,货舱进水,船艏向下倾斜3英尺6英寸左右。为安全起见,绕航驶抵日本长崎,自一、二两舱卸下残损货物4,259公吨后,继续驶往连云港。
  1981年1月26日,“卡”轮驶抵连云港,当天10∶00时递交了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
  1月27日11∶15时,“卡”轮通过联检,租方同时接受了卸仙准备就绪通知书。
  1月28日10∶10时,商检人员登轮对所有货舱中的货物进行检验。
  1月30日,食品卫生检验人员从所有6个货舱中提取玉米样进行化验。
  2月10日,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发出第81-006号检验证书,鉴定一、二两舱中的玉米已不适合人类食用。
  2月11日,收货人代表登轮通知船长,拒收一、二两舱的货物。
  2月12日,商检局函告船长货损初步情况,并称:将在卸货过程中进一步检验,以确定三、四、五、六舱货物的受损程度。
  2月13日,租船人要求船长书面确认,只卸三、四、五、六舱而不卸一、二两舱的货物,不会影响“卡”轮的安全和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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