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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上)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上)


李建明


【摘要】不需要得到相对人自愿配合而直接实施的侦查措施为强制性侦查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具有正当性,同时也具有侵害公民基本权益的弊端。为避免或减轻强制性侦查措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同时需要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目前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严重不足,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局限于对逮捕等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对搜查、扣钾、冻结等大量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有赖于检察机关改革、优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刑事侦查;强制性侦查措施;法律规制;法律监督
【全文】
  

  与对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长期高度重视不同,无论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抑或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的实践,对于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都没有给予应有的、足够的关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只是在最近一二年才将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强制性侦查措施已成为制约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薄弱环节。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侦查相对人是否同意或自愿配合为标准,可将侦查行为分为强制侦查行为与任意侦查行为两类,即“侦查主体在实施侦查活动时,是在取得侦查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就属于任意侦查行为。反之,则为强制性侦查行为。”[1]侦查与侦查措施、侦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在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了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逮捕、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和具有强制性特征的查明案件事实、搜集、保全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诸如强制采样、通缉、搜查、扣押等等。由于这些强制性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或损害,[2]因而对这类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必不可少。然而,现行立法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其监督未能给予应有关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侦查措施也尚无有效的监督机制。有鉴于此,本文将以五种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为研究对象,在讨论强制性侦查措施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揭示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实施监督的现状,分析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弱化的原因,探讨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机制的改革路径。


  

  一、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解析


  

  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相联系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两个概念。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使用了“强制措施”这一标题,其下包含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具体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均针对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实施。刑事诉讼法82条对“侦查”一词作解释时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里所用的“强制性措施”,当指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各种侦查行为,即刑事诉讼法第二编“侦查”专章中规定的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通缉等等。当然,强制性侦查措施应当包括第一编第六章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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