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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我们的共同命运”

  

  中国在借鉴这些国家“推迟退休年龄”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废除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养老金双轨制,并区分退休年龄与养老金领取年龄,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正义,而不是固化社会不平等。同时,退休年龄和养老金制度关乎每一位公民的利益,理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民主决策程序来确定,而不是由政府根据个别专家的意见来制定。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除了考虑现在活着的人的利益,还应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这就有必要引入“代际正义”的概念和原则。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代际环境权”的理念,它宣布:“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这种“代际正义”的理念后来又发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世界环境与经济发展委员会的1987年报告《我们的共同未来》中得到明确定义和阐发。在国际舞台上,中国政府可以据理力争,要求发达国家在降低碳排放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但在面对国内公民的时候,基本的要求恐怕是先在物理空间上消除环境特权,使官员及其家属与老百姓呼吸一样的空气、饮用一样的自来水、吃一样的食物。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社会信任就很难建立起来,社会资本将会进一步消亡殆尽。


  

  在笔者看来,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现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伦理上。放到单个的家庭,极少有父母不为自己的子女乃至他们的后代做长期的打算。而放到整个社会,却出现大规模地为攫取眼前利益而牺牲环境、不给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空间的非理性现象。这恰恰应了列奥?斯特劳斯所说的“零售的理性,批发的疯狂。”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人们没有意识到自己与自己的公民同胞分享着“共同的未来”。“先富起来”的那些人一方面通过影响政策来攫取财富,另一方面则通过财富购买更舒适的生活环境,并把子女送到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讲求环境保护和生活质量的国家。而老百姓,包括中产阶级,在有意义的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机制缺失的制度环境中,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基本没有多大影响。恰恰是他们的命运,自愿或非自愿地与祖国的命运绑定在一起。这种社会分层与决策专断的耦合,导致了共和国的最大的隐患:公共利益的缺失。


  

  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有赖于“一般化的互惠关系”,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和维护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互惠互助关系。这种源自于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中国社会当下面临的严峻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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