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

  

  由上述对我国外资政策30多年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首先,在对待外资总的政策层面,我国坚持改革开放,欢迎外资进入,并且长期以来采取了诸多的优惠措施吸引外资;其次,在总体欢迎外资的前提下,我国的外资政策正逐步从大举引进走向理性甄别。但是从长期来看,外资通过并购进入的正面影响并未能持续下去。由2008年底的国际金融危机所引起的我国的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也表明我国的外资存在着盲目引进、重量不重质的问题。因此,对外资进行甄别是我国合理利用外资的必然选择,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正是反映了我国理性对待外资的态度。


  

  2.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外资准入制度中的定位


  

  世界上各国的外资政策与法律无论形式如何,就其内容而言大体均可划分为准入、经营管制及退出三个环节,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属于外资准入制度的构成部分。我国的外资准入实行的是普遍性审查制度,即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均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目前我国的外资准入性法律体系呈现出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分立的二元结构。〔6〕审批程序主要规定在三资企业法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而实体性的行业政策主要体现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外资审批单行条例中。〔7〕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类的项目等,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而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等,则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录详细列举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并对某些外商投资项目规定为“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从上述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实质上已包含有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也可以说是一种广义上的国家安全审查。但是,在这种已包含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准入制度下,我国市场涌现的外资并购事件还是引起人们对国家安全的担忧,建立专门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那么究竟为什么我国具有国家安全审查内容的外资准入制度没有能够消除人们对国家安全的担忧?


  

  首先,我国的外资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要利用外资的资本、管理和技术优势,来促进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和结构优化,〔9〕因此,在制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一系列实体性规定时,会因为要实现引进资本或技术的原因而忽视国家安全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