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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宪政建设研究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应当具有和享有的权利。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两者之间联系紧密,人权理论根源于人本思想而又高于人本思想,是人本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与升华。人权理论源于文艺复兴,资产阶级在文艺复兴中打出“自由”、“平等”的口号,以人文主义为主题开展反封建反专制反特权运动,可以说正是文艺复兴运动使资产阶级早期人权思想初步形成。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则借助宪法,将其反封建反专制斗争的胜利成果——人权——巩固与确立下来。因此,宪政自肇始之初,其目标与目的便是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作为近代宪法的发源地,英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如《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等等,其主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和限制王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1787年《美国宪法》与其1791年第一个修正案即《人权法案》、1791年《法国宪法》,最早以成文宪法规定和确认人权保护。随后,资产阶级各国均以宪法确立了保护人权的原则。


  

  (二)宪政的人本精神


  

  宪政源于人们对民主、自由、平等的幸福生活之美好向往,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宪政的历史与现实均告诉我们,人们之所以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其目的就是为了谋求自身生活幸福与人性的正常发展。正如路易斯·亨金等人指出的,“人民借以创设政府机构的社会契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政府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用来保障尊重个人权利的限制。”{5}(P512)


  

  从理论上而言,人权可以分为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三个层次。自主自由,是人权的基础,也是人权最基本的含义;参与自由,是人权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之内核;创造自由,则是人权的高级形态与最高追求。从自主自由到参与自由,再到创造自由,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也是人类保存自身到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2]“承认人自身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人权的着重点可以从自我保存转向自我表现进而至于个人自我发展的各种形式。”{6}(P111)国家的目的,就是推进“国家一切成员的所有人格潜能,使之得以最大可能的发展”{7}(P281)。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宪法和宪政的终极目的。马克思主义也一贯关注人的自由与权利,坚持把人看作“最高价值”和“目的本身”,共产主义社会把实现“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理应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最低要求,以尊重和保障政治权利与自由的人权为高层次追求,最终全面实现一切人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三)以人为本与人本宪政


  

  作为中外思想智慧的结晶,以人为本与宪政均把“人”作为核心,它们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将“以人为本”与宪政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与统一,便形成了人本宪政的核心内涵。


  

  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以人为本”均有其历史渊源。与“以人为本”相对应,则是“以神为本”、“以君为本”或“以物为本”。在我国历史上,“以人为本”主要体现为部分贤哲们的民本思想,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此外亦强调人贵于物的思想,如“天地万物,唯人为贵”。在西方历史上,人本思想主要为打破宗教神权统治与封建君权专制而提出的,具体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人生而自由平等”,便是西方“以人为本”之呐喊,振聋发聩。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乃中外思想智慧之共同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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