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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热点事件谈知识产权的研究重点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经营的研究成果严重滞后于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根据纽约大学商学院的研究,美国经济正在从物理资本为主的行业转向无形资产为主的行业,比如制药和软件等,美国公司的主要价值创造将来自无形资产。并且美国已经针对专利、商标、版权等自身的特点,发展出了不少新的评估方法,比如专利评估中的设计回避方法与可比较的交易法等。并且,美国有关知识产权经营的研究成果已远远超越知识产权投资和价值评估等传统领域。早在1997年美国便已开创了世界上首个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如今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等。美国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研究与执行方面也十分成熟,早在1973年美国ISO的CGL保单将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首次纳入普通商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三)我国对知识产权经营研究不足而引发的不利后果


  

  我国对知识产权经营方面研究不足,直接影响了我国对有关知识产权经营方面的立法工作。至今我国尚未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险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知识产权出资、担保、信托投资等方面,我国相关立法也是还极为粗糙,仅是有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以及经营中的具体问题作出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如此滞后的知识产权经营立法,除了受到经济发展等要素的制约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不足。然而,实践中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的新问题又层出不穷,既无立法可供执行,又无相关研究可供参考,不可避免会造成相关司法实践的尴尬与盲然。更为重要的是,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不足,还会阻碍知识产权经营模式的创新,2000年,武汉国际专利信托投资公司知识产权信托模式的创新,不到两年便已失败而告终,不能否认,失败之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对相关成熟模式的分析与研究。可以预见,在未来社会,资本追求利润的天性,还将推动知识产权经营模式的变革,而缺乏相关成熟理念的指导,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仍将面临更大困难。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删除第46条,仍是欠缺著作权经营模式的思考,其实,允许翻唱者强制许可,有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应用和价值实现,这也是《伯尔尼公约》及世界上主要国家都确定该制度的原因,而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却仅仅是由保护为由删除了该条,实则堵塞了音乐作品资本化的道路,如果其不能转化为财富,音乐作品之著作权亦将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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