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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热点事件谈知识产权的研究重点

  

  (二)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经营的研究不足,并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一直将维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研究重点,而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经营的研究:


  

  第一,有关知识产权资本价值以及经营规律等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薄弱。与传统的房屋、生产资料等实物资本相比,知识产权具有无形和不可复制的特点。实物资本的价值可以通过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但知识产权的价值却无法通过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恰好相反,它的价值取于“它所能解放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传统实物资本的特点,并且它在追求企业利润过程中也表现出不同于与传统实物资本的经营规律,但对于知识产权作为资本的本质是什么,价值是如何计算的,经营规律又是什么等问题,鲜有学者进行专题研究,相关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薄弱。


  

  第二,有关知识产权经营的制度性研究滞后。首先,有关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研究滞后,虽然我国公司法早已确立了知识产权出资制度,但对于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出资以及如何出资等具体问题并未给予明确回答,时至今日也鲜有学者对此系统研究,甚至像商号权、著作人身权、商业秘密等相对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出资问题的研究还几乎处于空白阶段。如此研究滞后的情况还体现在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研究方面,虽然我国物权法已确立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制度,但对于知识产权担保与其他权利担保的区别、知识产权担保应界定为质押还是抵押以及知识产权担保价值如何实现等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滞后,以至于在适用相关法律时模糊不清。此外,我国有关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研究也相对滞后,无论是担保还是出资,都不可避免涉及价值评估问题,如何能够针对知识产权与实物的区别,针对技术、商标、作品的不同特点,总结出相对科学的评估理论,都属于当前学术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欠缺对知识产权保险、信托投资、证券化等创新经营模式的研究。随着经济发展,在知识产权经营过程中还涌现出知识产权保险、信托投资、证券化等创新形式。知识产权信托是以信托形式将知识产权委托给特定的机构经营,并约定收益分配的一种经营形式;与信托不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是将企业的知识产权隔离出来,并依据该知识产权所能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发行证券融资;而知识产权保险是将知识产权财产损失或者侵权责任作为保险内容,从而有效化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上述知识产权创新经营模式对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以及预防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我国学术界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还仅仅处于启蒙阶段,尚未形成知识产权创新经营模式系统性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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