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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处置与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进行必要制度安排确保及时便捷的赔付


  

  银行业的系统性和公共性特征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银行合格存款人的受保护请求权尽快完成甄别和清偿,以免恐慌情绪蔓延,引发挤兑风潮。为了提高赔付效率,可以进行有别于普通破产程序的特殊安排,例如在存款保险限额内实行总额赔付,而不是在对存款人逐个进行债权债务抵消的基础上实行净额赔付。此外,为了有效甄别和计算债权债务,还应当确保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为此,应当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广泛的信息收集权,使其能够从问题银行、相关监管机构以及相关第三人处收集和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信息。


【作者简介】
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6-2007)。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注释】正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现代银行破产法律理念已经从对存款人的特殊保护演变为预防银行破产, 并力求在预防银行破产中实现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参见周泽新:《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重整中的适用及其制度价值》,《金融评论》2011年第5期。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http://www.fdic.gov/regulations/laws/rules/1000-100.html, Sections 11-13, 2012年6月8日访问。
Banking Act 2009,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9/1/contents, 2012年6月8日访问。
作为金融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没有单独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保险机构,而是在统一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FSCS)之下对存款人进行赔付并履行相关职能。
《商业银行法》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法》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参见周泽新:《危机与应对--英国银行破产制度的重大变革及其启示》,《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参见《2009年银行法》第7条。
详见《2009年银行法》第8-9条。
同上,第14-17、33-34条。
同上,第95条。“国务大臣”在此特指商业、创新与技能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亦即此前所称的商业、企业与监管改革国务大臣(2007-2009)以及更早以前所称的贸易与工业国务大臣(2007年以前)。
具言之,如果是英格兰银行申请破产,则其必须已经接到金融服务局关于第7条之条件已经满足的通知;如果是金融服务局申请破产,则其必须已经认定第7条之条件已经满足,且英格兰银行同意破产申请。
参见《2009年银行法》第97条。
同上,第143条。
同上,第138-140条;又见Allen & Overy, Fact Sheet: Bank Administration and Building Society Special Administration,
February 2011, https://www.aohub.com/aoos/attachment_dw.action?key=Ec8teaJ9VarJkaOE6fagzsxgHJMKLFEppVpbbVX%2B3OXcP3PYxlq7sZUjdbSm5FIetvAtgf1eVU8%3D&att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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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ohht%2Fb7X0%3D&popup=HxapDW%2FMKd4%3D,2012年6月8日访问。
HM Treasury, Banking Act 2009: 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 Code of Practice, November 2010,
http://www.hm-treasury.gov.uk/d/bankingact2009_code_of_practice.pdf,2012年6月8日访问。
《2009年银行法》第170条规定FSCS可以专门征收费用组建“应急基金”(contingency funds),用于支付可能的开支。
参见《2009年银行法》第171条。
同上。
参见《实务守则》第10.8条。
同上,第5.19条。
同上,第4.6条。
同上,第5.13条。
参见《2009年银行法》第123条
按照《业务守则》的说明,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开始后7日内让合格存款人至少能够取得其存款的实质部分(material portion),而剩余部分可以在接下来的数日内取得。同上,第10.4条。
参见《2009年银行法》第100-101条。
同上,第102条。
同上,第123条。
同上。
参见《2009年银行法》第176条。
See Allen & Overy, Fact Sheet: Bank Administration and Building Society Special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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