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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处置与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

  

  银行破产程序的首要目标是尽快转移合格存款人的账户或对其进行赔付,[24] 为此FSCS和相关主管机构需要在破产程序的早期阶段发挥关键性作用,监督清算人并同其合作,确保实现这一目标。根据《2009年银行法》,在银行破产令发出后必须成立清算委员会,以确保清算人适当履行职责。清算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FSCS各委派一名代表组成。清算人及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召集清算委员会会议,但需全部委员均出席方为有效。清算人必须应要求向清算委员会报告任何事项,或者主动向清算委员会报告其认为委员会可能感兴趣的情况。[25] 清算委员会必须在合理可行的限度内尽快向清算人提出建议,对于合格存款人是选择转移账户还是进行赔付,抑或有的情况转移有的情况赔付。[26] 为了促成上述首要目标的实现,FSCS还可同清算人达成协议,委托后者履行FSCS的特定职责。[27]


  

  (二)FSCS的信息收集权


  

  在银行破产清算时,为了迅速并顺利地履行赔付职责,FSCS需要准确了解该银行的债权债务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而在采取稳定化措施时,FSCS同样需要对问题银行的相关情况加以了解,以便评估和计算在分担处置成本时所需支付的数额。为此《2009年银行法》规定,在对问题银行采取稳定化措施或进行破产清算时FSCS均有权收集和获取必要的信息。在破产程序中,除通过清算委员会从清算人处获得相关信息外,FSCS自身也可要求清算人提供信息,后者必须遵行;此外,清算人还必须主动向FSCS提供其认为可能有助于二者合作实现目标1的任何信息。[28] 同样地,在对某个银行实施稳定化措施后,FSCS也可书面形式请求该银行或英格兰银行提供必要信息,以便确定假设该银行破产FSCS所需赔付的数额。[29]


  

  (三)对强制性抵消规则的特别处理


  

  普通破产程序的一大特点是强制性的债权债务抵消规则,即只对债权人的净债权进行清偿。在银行特别处置机制中,当涉及合格存款人时,情况略有不同:从2010年12月31日起,FSCS对合格存款人的赔付按总额而非净额进行,亦即不考虑合格存款人对银行所负的任何债务,以便使赔付工作更为快捷地进行。具言之,只要合格存款人的存款额在FSCS的赔付限额(目前为8.5万英镑)之内,就不进行任何抵消;当存款额超过赔付限额时,对超出部分则将适用强制抵消规则,以便确定该存款人是破产银行的净债权人还是净债务人。换言之,这种做法实际上形成了双层抵消规则,是否进行抵消取决于合格存款人的请求权是在FSCS的赔付限额之内还是之外。之所以对强制性破产抵消规则做出此种微调,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破产抵消规则与FSCS赖以进行赔付的基础相一致。[30]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双层规则仅适用于合格存款人的请求权,对于不受FSCS保护的请求权(例如企业存款)不予适用,对于银行的所有其他债权人也都不适用(后者仍然适用通常的债权债务抵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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