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行破产处置与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

  

  英国原本没有专门的银行破产法,银行破产同其他公司破产一样适用普通破产法。全球金融危机后的银行倒闭浪潮特别是北岩银行挤兑事件暴露出既有银行破产制度的低效和不足,在此背景下英国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3] 引入所谓“特别处置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作为适用于银行破产处置的特别法,从而形成以普通破产法为一般法、以《2009年银行法》为特别法的新格局。在此格局下,由法院作为银行破产的决定者和宣告者的“司法破产”模式得以延续,但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介入和干预权力显著增强。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重要性,《2009年银行法》第四章专门针对与存款保险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4]


  

  在美国模式下,银行破产程序与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不成问题,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不存在“衔接”问题,因为二者本就是一体,都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行。而在英国模式下,银行破产从根本上说需要借助司法程序来完成,因此关于其与监管机构主导下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服务赔偿计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的讨论无疑更具实质意义。尽管我国目前尚无关于银行破产的具体法律规定,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来看,[5] 我国对于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破产坚持“司法破产”的基本模式,要求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的相关经验应当说更具参考价值。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英国关于银行破产处置与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的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制定银行破产特别程序和存款保险制度提供适当借鉴。


  

  二、银行特别处置机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2009年银行法》第4条规定,银行特别处置机制有五项目标,依次是保护和增强金融系统稳定、保护和增强公众对银行系统稳定性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保护公众资金,以及避免以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干涉财产权。从排序上可以看出,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被作为首要目标。这项目标要求相关主管机构对待破产银行是否存在系统风险进行识别,并且在确定处置手段时避免采取有害于金融系统稳定的方式。[6] 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项目标是维护公众信心,亦即在处置破产银行时不损及公众对银行业的整体信心。这两项目标充分体现出银行破产之区别于普通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所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