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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研究的当下与当对

  

  第七,关于法律运用的社会学方法研究。这一块是近几年在法律方法研究中特别得到关注的,也是我本人近十年来特别倡导的一个研究方向。在研究习惯法和民间法的一些学者中,这一研究得到了积极的响应。不少学者事实上已把规范研究和社会实证研究相结合,产生了一系列成果。如在座的贾焕银博士、张晓萍博士、韦志明博士,今天没到会的王林敏博士等都出版过相关的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间法文丛”集中了相关的研究成果。一言以蔽之,如何把社会学方法及其理论以及社会学意义上的资源(如陈忠林院长特别关注的“三常”问题)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特别是当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习惯以法源地位、并且司法活动已经广泛重视习惯等社会规范资源的背景下,相关的研究就更值得关注。


  

  此外,类推适用理论、效力识别理论、事实替代理论、法律发现理论以及法律续造理论等法律方法都有零星的探索,特别是类推适用理论,尽管我还没有看到专门的著作产生,但是相关的学术论文已有多篇发表。其他几种法律方法的研究虽已开始,但还没有见到系统的学术著作。如上是我对近20年我国法律方法研究成果的一个回顾和总结。


  

  展望中国法学的未来,特别是法律方法研究的未来,我觉得以下几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共同关注:


  

  1、在法律方法的研究上,如何把规范实证和社会实证这两种法律方法紧密结合起来的问题。除了基础性法律方法之外,其他法律方法,总是在法律有缺陷时,向社会寻取资源。尽管在前述社会学视角的法律方法研究,已经关注规范实证和社会实证的结合研究,但如何把这一研究继续深入,还需要下更大的功夫。我最近准备筹备一份以书代刊的刊物,叫“规范法学”,争取明年和各位见面。其中探讨的重要内容,就是两者的结合研究。期望各位能予以支持和关注。


  

  2、关于法律方法如何司法化的研究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能够真正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去的研究。法律方法论研究者,经常面临着如下诘问:你们的研究对司法实践究竟有何作用?你要给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官谈法律方法研究,他们或许会不屑一顾。对此,我以前强调法学者的基本任务是贡献学术智慧,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实践智慧。但今天我想修正一下自己以往的看法,学者理应反思自己研究的实践效用。我曾和高雄一位法官探讨过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学说对司法实践的作用,因为她的硕士论文也研究法律论证。她也认为能够直接运用于司法实践的部分很少。她自己的研究则直接从当地的部分判决出发进行研究,以切合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我也和焦宝乾多次探讨过这一问题,他已经出版过两部法律论证的作品,但这些作品对司法实践究竟有何贡献?他也表示在这方面关注不够,期望他对法律修辞的研究,在这方面能够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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