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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 审判工作实现“三个统一”

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 审判工作实现“三个统一”



——以文惠新工作法的法理价值为视角

许家华


【关键词】司法理念;审判工作
【全文】
  

  进一步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并将其真正落实到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是摆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面前的重大任务和课题。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文惠新,扎根基层20多年,情系百姓,无私奉献,忠实履行人民法官的职责,所办理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充分体现了为民司法价值观和能动司法的要求。


  

  我国的能动司法有三个特征:一是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二是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三是能动司法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文惠新在长期的基层司法实践中,十分注重调解艺术,摸索出针对性较强、成功率较高的“调解五法”,即换位思考促调解、因案制宜巧调解、辨法析理明调解、巧借外力助调解、消除症结精调解。“调解五法”是文惠新工作法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为民司法价值观和能动司法的要求。文惠新法官在基层审判工作中,始终能动地坚持为民司法,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实现了三个统一,一起构成了文惠新工作法法理价值的内容。


  

  一、在司法目的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而文惠新便是操作这一门艺术的佼佼者。在多年的司法审判工作中,文惠新始终坚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悉心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解释法律,对人民群众进行劝导,使群众理解法律,明晰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纷争,从而消除人民群众内部之间的隔阂,维系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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