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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陈洪兵


【摘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的规定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的要求,只要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这种性质,就成立本罪,因此,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的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促、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关键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竞合;足以;共犯,中立行为
【全文】
  

  从前些年的苏丹红饮料、瘦肉精猪肉、致癌茶油、劣质奶粉到近几年的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有毒大米,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强烈刺激着国人的神经。不法奸商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严重威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在国内外舆论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随着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97年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143条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修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学界认为,从“食品卫生标准”到“食品安全标准”,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折射出中国对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更深层次的思考,因为“安全”显然比“卫生”具有更深的含义和更高的要求。[1]认真诠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仅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做出了诸多改动,而且因为理论界对这个罪名本来研究得就很不够,导致实践中适用的混乱。例如,今年3月份以来,由公安部牵头与协调,一举捣毁了一个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等流程于一体的分布在浙江、山东、河南等地的“地沟油”生产、销售“网络”,国人为之震惊。但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柳立国等1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2]“地沟油”虽然可以作为生产生物柴油等化工品的原料,但由于含有多环芳烃等多种有毒物质,其中有相当部分具有高致癌性,显然不能食用而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检察院却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显然是因为没有分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毫无疑问,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于打赢食品“保胃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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