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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围垄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向度把握

  

  (三)司法的调整——通过司法引领形成知产文化共识


  

  法院的审判调解工作,特别是就特定案件作出的处理,能够直观地引导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态度,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向既定的方向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原被告,无论是上下游关系,还是竞争对手关系,相互之间都会存在弥合分歧、拓展合作的空间。如果法官从中穿针引线,化纷争为合作,则可以向社会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这也是符合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


  

  然而在实践中,面对大量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被扭曲了。以卡拉OK经营者侵犯音像作品所有人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为例,有鉴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山寨、盗版等侵权行为有扩大蔓延之趋势,音像作品管理人往往会选择每年挑选几首曲目不断到法院起诉的方式,变相定期回收版权费。面对汹涌而来的大量同类纠纷案件,有的知识产权法官以僵化的办案思维,单纯地、机械地只疏不通,如期开庭、判决,再强制执行,长此以往,疲于应付,无法自拔;有的法官为图方便,“以劝压调”、“以诱压调”,没有真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促进原被告达成长期有偿使用音像作品的协议,以相同原被告为主体的新一批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很快又会起诉到法院;还有的法官为求政绩,喊出“零判决”的口号,“以拖压调”、“以权压调”,即使调解成功,最终的效果也只会导致协议的反悔率高、履行率低,大量调解工作做了也白做。


  

  没有较好地发挥出司法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上的优势,其中有法律执行者个人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笔者建议,结合知识产权文化与社会需求,着眼大局,尽量鼓励司法审判发刃于个案却又不拘泥于个案,将调解延续到法庭之外,能够调解的尽量调解,将协助原、被告构建双方长期可信赖的商务合作关系作为调解目标,以互利合作的方式取代漫长、纷乱的纠纷;不能调解的迅速裁判,并借助媒体宣传判决结果,充分发挥裁判对法律的宣示作用,让更多没有陷入纠纷的侵犯知识产权权利者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件,改变权利低价观和知识无用观等传统文化遗留下来的不容于现代社会的错误观念,逐渐学会尊重知识产权。这无疑是一条“多赢”的司法之路,也是知识产权审判调解对转型社会的一个有效回应。[11]


  

  (四)行政的干预——抱团采购国外先进知识产权为我所用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文化注意实用理性,在研发超前知识成果方面严重不足,知识成果储备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知识储备短板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迅速提升综合实力所无法回避的拦路石。这个问题在短期内根本无法通过投入资金自主创新研发解决。


  

  但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海啸引发的经济危机在西方世界引起的震荡效应仍在持续,许多国外老品牌企业如柯达、悍马、米高梅、EMI等纷纷走到破产清算的边缘,这些“百年老字号”企业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力,其待清算资产中最有价值的就是版权、专利等知识财富。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累了庞大的外汇储备,依赖购买欧美国家债券保值增值的单一投资方式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如果能够利用这一资本优势收购上述知识技术成果,在国内企业之间共享,聘请国外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即使暂时无法达到国际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也有助于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储备和科技竞争力,为缩短与大型跨国知识产权垄断公司的科技差距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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