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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中的选择: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

  

  对照国际社会的制度与经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57条第3款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余前科报告义务,这更被看作是朝着世界性趋势迈进了一大步。然而,不可否认,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犯罪记录封存、犯罪记录销毁等内容,由此我们有理由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对我们仍很遥远。


  

  三、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标签理论


  

  前科消灭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曾经受过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利状态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3}而为什么特别要对未成年人消灭前科?显然主要受到了犯罪社会学中标签理论的启发。


  

  标签理论是西方社会学在互动理论基础上针对社会越轨问题提出的一种有较大影响的理论,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在6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70、 80年代在西方影响达到高峰。标签理论家主要研究越轨产生的过程而不是越轨者个人或者群体自身,他们将研究重心转向越轨者与周围导致越轨的环境之间的互动过程,转向越轨者的父母、教师、邻居、警察,转向控制犯罪的机构,主张把越轨和犯罪行为理解为越轨者和非越轨者之间的一种互动,力图探究为什么有些人被贴上越轨者标签而另外一些人则没有。霍华德·贝克尔(Howard Becker)是标签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他认为,越轨行为就是被人们贴上越轨行为标签的行为,越轨者身份是通过贴标签产生,而不是通过越轨动机或越轨行为本身产生。{7}埃德文·利默特(Edwin Lemert)提出了一个模型,用来解释越轨如何与一个人的自我认同共存。他首先区分了两种越轨行为,初级越轨和继发越轨。初级越轨一般是偶然的,可能越轨者不会把自己当做越轨者,继发越轨通常是对初级越轨的反应结果。一旦某些人被贴了越轨的标签,人们就会期待他们遵从一套仅仅适用于这些人的另外的规则。这样,前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一系列新的要求又加重他们的问题。社会的排斥和疏远是那些被标签的越轨者进一步走向越轨,未成年越轨过程表现的尤为明显。少年儿童在被人们贴上越轨的标签以后,按照其少年犯罪人身份进行更加严重的越轨行为,这就是未成年人的继发越轨。利默特将产生继发越轨行为的互动次序分为八个阶段:初次越轨,社会惩罚;进一步的越轨,更强烈的惩罚与拒绝;更进一步的越轨,或许开始对执行刑罚的人产生敌意和怨恨;危机已经达到难以忍耐的地步,社区开始以正式的行动来指责偏差行为;个人加强其越轨行为,把越轨行为当成对对方指责和惩罚的一种反应手段;最后终于接受越轨者社会身份,并且根据所赋予的角色做出适应行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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